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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一棟建築物中有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所列用途二種以上,且該不同用途,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未構成從屬於其中一主用途者;其判斷基準,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 ...

  2. 1.1 本章概要. 1.1.1 本章適用於建築物使用之防火金屬門扇及門樘。 1.1.2 說明防火金屬門扇及門樘之材料、安裝、施工、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示之規定,凡屬於防火金屬門扇框料與其相關之周邊零料、配件、五金、固定件、玻璃、填縫劑及門樘之組立、安裝等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亦屬之。 1.2.3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門扇、門樘、止風板、連動桿、門扣、把手、玻璃、玻璃壓條、防雨條、輥輪、排水器、鉸鏈、檔塊、補強鋼料、錨接頭、螺釘、鉚釘、固定支架、必要之五金、預埋配件等。

  3.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簡化建築用防火門(以下簡稱防火. 門)檢驗作業,特訂定本原則供同型式防火門判定。 二、本原則名詞定義如下: (一)型式:指門組件之門扇結構、門扇數量、門扇開啟方式、耐火性(阻. 熱性及遮焰性)等基本設計。 (二)門扇結構:指門扇兩表面材間(不含表面材)之組構件規格、接合方. 式,及門扇骨架之規格、斷面形狀。 (三)相似門扇結構:指門扇因下列情事致使部分門扇結構不同,經本局認. 可指定試驗室試驗確認不影響耐火性;屬第三目者,再經本局召開會. 議審查同意者。 1.配合五金配件、鑲嵌玻璃使用之補強結構不同。 2.因應門扇尺度大小變更而影響骨架數量不同。

  4. 有關台電的新增設用戶配電場所設置規範,與防火門相關規定如下: (1) 防火門應使用常時自動關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並依審定設計圖所標 明之位置裝設。

  5. 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及防火窗,其組件包括門窗扇、門窗樘、開關五金、嵌裝玻璃、通風百葉等配件或構材;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防火門窗周邊十五公分範圍內之牆壁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6. 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 空部分、電扶梯間、安 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 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 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 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 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 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 劃分隔。

  7. 消防管理. 建築技術規則防火避難設施--出入口、走廊、樓梯安全規定. 第89條 本節規定之適用範圍,以左列情形之建築物為限。 但建築物以無開口且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樓地板所區劃分隔者,適用本章各節規定,視為他棟建築物: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B、D、E、F、G及H類者。 二、三層以上之建築物。 三、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 平方公尺之建築物。 四、地下層或有本編第一條第三十五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之無窗戶居室之樓層。 五、本章各節關於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室內停車空間面積、騎樓及機械房、變電室、直通樓梯間、電梯間、蓄水池及屋頂突出物面積等類似用途部分。 第89-1條 (刪除) 第90條 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應依左列規定:

  8. 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及防火窗,其組件包括門窗扇、門窗樘、開關五金、嵌裝玻璃、通風百葉等配件或構材;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防火門窗周邊十五公分範圍內之牆壁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9. 2018年10月19日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令.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經標三字第10730005790號. 修正「建築用防火門同型式判定原則」自即日生效。. 一、為簡化建築用防火門(以下簡稱防火門)檢驗作業,特訂定本原則供同型式防火門判定。. 二、本原則名詞定義如下:. (一) 型式:係指 ...

  10. 一、主要構造屬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供下列使用,或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F-1組樓層,其病房之樓地板面積超過一 平方公尺者。 (三)建築物使用類組為H-1、B-4組及供集合住宅使用,且該樓層之樓地板面積超過二四 平方公尺者。 (四)供前三目以外用途之使用,其樓地板面積在避難層直上層超過四 平方公尺,其他任一層超過二四 平方公尺者。 二、主要構造非屬防火構造或非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供前款使用者,其樓地板面積一 平方公尺者應減為五 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二四 平方公尺者應減為一 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四 平方公尺者應減為二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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