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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7日 · (一) 上開公司於防疫保險商品銷售前未能充分辨識法定傳染病之風險特性,合理評估銷售限額與訂定預警值,且未落實對個別承保對象進行核保評估,另部分公司費率釐訂僅參考未發展完全之損失經驗,且未妥適建立與執行風險控管機制。 銷售中未能及時因應外部情勢變化,重新檢討評估風險管理計畫之自留風險並採取措施;另保險商品評議小組與管理小組會議未能充分發揮評估控管風險之功能,核與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核處。 (二) 考量上開公司已提出具體內控改善措施並積極執行,且持續依約履行保險責任,維護保戶權益,亦就財務影響陸續增資以為因應,業發揮安定社會之功能,斟酌上開情事,各核處罰鍰180萬元。 四、其他事項:
2023年3月10日 · 產險公會表示,按防疫保險商品契約條款約定,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法定傳染病者,保險公司依約給付確診保險金。 因指揮中心已於今日對外說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將於3月20日調整,於臨床條件中載明「發燒 (≥38°C)或有呼吸道症狀後14日 (含)內,出現肺炎需氧氣治療或其他併發症,因而住院 (含急診待床)或死亡者。 」且須符合檢驗條件後,始為確定病例。 由於新定義未包括輕症,是以新冠輕症已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確定病例,而不屬法定傳染病之範疇,爰自112年3月20日起,若經診斷屬輕症者,依前述疾管署規範,不再認定屬法定傳染病,保險公司依約不予理賠。
2022年10月7日 · 業者分析,「防疫險之亂」的起因是,一開始保險業者並無意推出疫情相關產品,但在政府敦促下,業者推出保單精算不夠完善的商品,加上再保公司不再受理再保業務,以致疫情攀升後,業者措手不及,掉入理賠黑洞裡。 產險業者說,「先前台灣疫情控制得很好,市場上有防疫保單熱賣,公司高層就會要求要推出類似產品。 」換言之,產險這把火燒得如此旺,根源就是為了業績,為了獲利而輕忽風控,是第一道防火牆頹圮的關鍵。 第二道防火牆:防疫神單的前車之鑑. 相較於其他國家,台灣一直採取相對嚴格的防疫管制措施,保險公司依據過去的資料,研判國人確診率低,加上民眾又有防疫相關產品的需求,才會積極推出新保單。
其他人也問了
防疫保險商品銷售前,公司未能充分辨識法定傳染病之風險特性嗎?
防疫險有理賠嗎?
為什麼防疫保單停售?
為什麼防疫險之亂?
2022年5月14日 ·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有業者私下透露,並提供2020年5月19日「法定傳染病防疫商品相關議題」的會議紀錄,當時的決議就是「請產、壽險公會針對本次受疫情影響之民眾,分別邀集業者研議開發設計適合之保險商品」,證明業者是在金管會保險局要求下研議開賣防疫保單。 「宅神」朱學恒 12 日於廣播節目中連線前衛生署副署長張鴻仁,朱學恒指出,防疫險是金管會指示業界開設的,國際間也沒有這種商品,對此,金管會保險局今 (13) 日澄清表示,此說法非事實。 朱學恒表示,深入研究後才發現,防疫險竟然是金管會召集各產險、壽險公會,希望他們開設此保險。 朱學恒質疑,難道有保險公司會開「感冒險」嗎? 國際產險公司是不會出現這種商品的。
2022年5月27日 · 四大「奧步」分別是:一、無故拖延,等其他公司核保後,就以重複投保拒保;二、完全未給保戶合理補件時間,就以文件或填寫遺漏拒保;三、請保戶臨櫃親簽後,又以簽名不符拒保;四、用已投保團險、疫苗險等不同類保單為由拒保,或承諾客戶可以重複投保卻又拒保。 金管會重申,各家產險公司仍是可以「核保」,也可以查詢保戶是否有投保同類防疫險保單,基於承保胃納量,將保障留給仍未有防疫險的保戶,不過前提是「核保速度要快、讓保戶清楚進度,而且核保要細緻」,不是批次簡訊先全部拒保。 若進件已二、三個月,卻毫無核保進度,就會讓保戶覺得是無故拖延。
2022年4月26日 · 另外,針對媒體報導有部分保險業者悄悄下架商品,壽險公會指出,保險商品銷售前均需考量風險胃納量並訂定限額控管機制,由於近期防疫商品銷售量大增,導致部分業者達到預定風險胃納量,且預估未來新冠肺炎確診率恐持續攀升,基於風險考量與精算對價原則,陸續停售商品。 壽險公會表示,市場上目前仍有不少具防疫訴求的商品可供民眾投保,購買前應檢視保障內容是否符合需求。 目前壽險業共有9張疫苗險商品可供客戶選擇,給付範圍多為客戶接種Covid-19疫苗日起之一定期間內 (如28~30日),因疫苗不良事件而入住醫院一般病房或加護病房接受治療、因疫苗不良事件而致身故時,即可獲得理賠。
2022年5月14日 · 金管會指出,有關隔離費用補償保險金,於防疫保單中多約定,以被保險人因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受衛生主管機關開立隔離通知書,而接受隔離處置者為前提,是以未成年子女如確診,其父母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規定開立隔離通知書者,保險公司即應依契約約定予以理賠。 又未成年子女之同學確診,該未成年子女依規定受隔離處置時,其父母僅係基於生活上共同照顧之需求,經主管機關彈性准予隔離期間在隔離地點同住父母是基於生活上共同照顧之需求,經主管機關「彈性准予」隔離期間在隔離地點同住,不受一人一室之限制,情況並不相同。 援引衛福部疾管署 「接觸者居家(個別)隔離相關措施問答輯」就能找到相關指引,也就是說,在第二種情況,因為兒童的同學確診而被隔離,若父母陪同小孩進行隔離,金管會直言,保險公司依契約約定,「尚難予以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