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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6 日勞動部令勞職授字第10302007911 號修正「機械器具安全防護標準」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6.中華民國103 年12 月22 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2154 號令修正發布第1、6、23、85、121條條文及第二章第四節及第五節節名 ...

  2. 2023年3月1日 · 電動堆高機的主要特點和功能: 提升能力:電動堆高機通常具有較高的提升能力,可以處理不同大小和重量的貨物。 這使它們適用於倉庫、物流中心和製造工廠等場所。 電動驅動:這些堆高機使用電動馬達作為動力來源,這使它們更具效率並且更環保,因為它們不需要燃料。 高度可調性:電動堆高機具有可調式叉子,可以根據不同的貨物高度進行調整。 這使它們能夠處理高度不同的貨物。 穩定性:這些機器通常設有穩定性控制系統,以確保在提升和移動貨物時的穩定性和安全性。 操控性:操作員可以使用操縱杆或按鈕來控制電動堆高機的運動,使其更容易操作。 充電系統:電動堆高機通常使用可充電電池,可以在需要時充電,並且能夠持續工作一整天,減少了停機時間。

  3. 越來越多企業在徵才時會特別注意面試者是否具有「堆高機證照」,可見此張證照是越來越重要了! 本篇文章就帶您來了解考取堆高機證照時的基本流程及注意事項。

  4. 本規則所稱車輛機械,係指能以動力驅動且自行活動於非特定場所之車輛、車輛系營建機械、堆高機等。. 前項所稱車輛系營建機械,係指推土機、平土機、鏟土機、碎物積裝機、刮運機、鏟刮機等地面搬運、裝卸用營建機械及動力鏟、牽引鏟、斗挖泥機、挖 ...

  5. 依現行法令規定,堆高機操作人員須取得技術士單一級別堆高機操作人員證照,才具有合法駕駛資格,始可操作堆高機進行作業. 考堆高機證照不需具備汽車駕照,但須年滿18歲且先接受訓練單位的堆高機教育訓練,在受訓滿18小時並取得訓練期滿證明後,才有 ...

  6. 常態作業時,貨叉或替代工具無法舉升達可堆疊或堆棧貨物之高度,例如托板車。 常態作業之重物舉升可超過 10 噸以上者,例如貨櫃堆積機械。 常態作業使用中央遙控及感應偵測系統運作者,例如無人化自動運搬車輛。

  7. 伸縮型堆高機及跨提型堆高機,應依堆高機負荷狀態,具有在附表十一規定之坡度地面而不致翻覆之前後安定度及左右安定度。.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4 條. 窄道式堆高機應依堆高機負荷狀態,具有在附表十二規定之坡度地面而不致翻覆之前後安定度及左右安定度 ...

  8. 堆高機證照相關規定. 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 「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自營作業者擔任前項各款之操作或作業人員,應於事前接受前項所定職類之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9月1日公告,自98年9月1日後取得之堆高機操作人員訓練期滿證明者,需通過堆高機檢定考試並取得技術士證方具有本項操作人員資格。 堆高機回訓.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特殊作業人員,每三年至少接受三小時在職教育訓練。 1.堆高機3年回訓3小時,如未回訓將不能操作。 2.98年9月之後領取"期滿證明"者,均須再考技能檢定才可操作 。 3.98年9月前領取"結業證書"者,不用再考試即具有操作資格。

  9. 電動拖板車(水平電動、垂直電動,升程約 0.1~0.2公尺) (可駕駛或不可駕駛) × 電動取料車(水平手動、垂直電動升程約1.5

  10. 在堆高機逐步完成源頭管理的同時,使用堆高機之事業單位也必須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落實定期自動檢查,以確保堆高機從源頭輸入端到使用端機械本質安全;目前事業單位應依照《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實施堆高機之每年、每月就該機械之整理定期實施檢查及每日作業前實施檢點,同時也規定雇主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及須留下自動檢查等紀錄。 使用端管理. 申報登錄. 型式檢定. 先行放行. 自動檢查. 圖1、機械設備器具安全管理流程 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 條自104 年1 月1日開始施行,其明定製造者、輸入者對於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符合安全標準者,應於指定之「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網」申報安全資訊並登錄,並於其產製或輸入之產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以供識別。 圖2、安全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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