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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0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附檔: 附圖一飲用水設備登記使用證明.PDF. 附圖一飲用水設備登記使用證明.DOC. 附圖二飲用水設備暫停使用警語.PDF. 附圖二飲用水設備暫停使用警語.DOC. 附表一飲用水設備登記展延變更申請表.PDF. 附表一飲用水設備登記展延變更申請表.DOC. 附表二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PDF. 附表二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DOC.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2. 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維護,每月至少一次,並 將每次維護內容詳細記載於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如附 表二);其紀錄應保存二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3. 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維護,每月至少一次,並將每次維護內容詳細記載於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如附表二);其紀錄應保存二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第七條 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飲用水設備水質狀況之檢測時,其檢測項目及頻率規定如下: . 一、接用自來水者: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三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 二、非接用自來水者: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三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其水源應每隔三個月檢測硝酸鹽氮及砷。 其中水源之硝酸鹽氮及砷,連續一年檢測結果均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時,自次年起改為每隔六個月檢測一次。 飲用水設備處理後之水質於飲水機或飲水檯等供人飲用之裝置,其出水溫度維持於攝氏九十度以上者,得免依前項辦理每隔三個月大腸桿菌群之檢測。

  4. (原名稱: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辦法;新名稱: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 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5. 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飲用水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 (以下簡稱飲用水設備) 第 三 條 依本條例 ...

  6. 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附檔: 附圖一飲用水設備登記使用證明.PDF. 附圖一飲用水設備登記使用證明.DOC. 附圖二飲用水設備暫停使用警語.PDF. 附圖二飲用水設備暫停使用警語.DOC. 附表一飲用水設備登記展延變更申請表.PDF. 附表一飲用水設備登記展延變更申請表.DOC. 附表二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PDF. 附表二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DOC.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容檢索: 「含有」為必填欄位. 含有且含或不含.

  7. 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50052903號令.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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