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正。 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補正或經補正仍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案件,申請人身分不符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不予受理;已受理者,駁回其申請。 一、入出境申請書。 二、有效期間三個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門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一、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並核轉移民署辦理。 但第二次以後申請者,得由移民署派駐之人員核發或逕向移民署申請。
( 二 )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 ( 三 )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外國人才專法)第二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至第十條。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總說明及對照表.odt odt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pdf pdf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pdf 相關連結 ...
十四、為經核准居留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外國人或經核准長期居留大陸地區人民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且非屬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
一、有直系血親或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七款後段、第九款至第十二款規定之申請人與其隨同申請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經許可居留,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
前項情形,依外國人才專法第二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八條規定申請延期者,每次最長為五年,其隨同申請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亦同;依外國人才專法第二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申請延期者,每次最長為三年,其隨同申請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亦同。 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許可居留者及其隨同申請經許可居留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於居留期限屆滿前,有必要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移民署申請延期,經許可者,其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之有效期間,自原居留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延期六個月;延期屆滿前,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長一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一年。 一、延期申請書。
第五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正。 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補正或經補正仍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第六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案件,申請人身分不符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不予受理;已受理者,駁回其申請。 一、入出境申請書。 二、有效期間三個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門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一、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並核轉移民署辦理。 但第二次以後申請者,得由移民署派駐之人員核發或逕向移民署申請。
本次修正係為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公布施行,爰辦理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內政部表示,「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修正草案,將於近期內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施行事宜。 聯絡人:卓茂桐科長 聯絡資訊:02-23889393#2560
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一、其直系血親或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但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 ,應存續二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