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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7月15日 · (1)培訓為公司強制要求時: 若訓練所獲得之資格為公司強制規定,此時等於是一種業務命令,則訓練費用是雇主應支出的業務費用不能請求返還,縱使勞工所學得之技能對自己的職業生涯有所幫助,但僅能認為是附隨的結果而非培訓原本預設的主要結果,且勞工在此無選擇餘地,更不能強要勞工負擔此一費用。 就本工作室所知,亞洲華語地區目前尚未無芳療師執照制度,但是有公司會要求員工要通過芳療師認證課程,例如美國國家整體芳療師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Holistic Aromatherapists;NAHA)認證等,則此時雇主要勞工通過類似訓練等於應為是業務上的要求,亦即是主要為了公司利益而受的培訓

  2. 2015年6月15日 · 文:張鑫隆(東華大學財法所.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 協商代表是代表工會或雇主出席團體協商之場合進行交涉之人,除了在工會為理事長(工會法第17條第3項),在雇主為董事(公司法第8條第1項)之外,依據私法自治的原理,當事人之代表亦可透過代理權之授權,委任第三人為協商代表。 因此協商代表只要經過當事人有效的授權即有可能出席協商,此時在工會的情形可能是工會理事長或其他被授權的會員,甚至是非工會會員的專業的律師。 但是我國團體協約法第 8 條第1項規定,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代表的產生,限於①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或③過半數會員以書面委任等三種情形。 而且同條第二項又限制協商代表必須以工會或雇主團體之會員為限,除非經他方書面同意。

  3. 2015年8月17日 · 首先,撰寫申請書時,申請書中應記載的事項有二:(一)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或工會,其名稱、代表人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請求裁決之事項及其原因事實。 其中第(二)項,應該具體且明確,由於涉及複雜之集體勞動法,且是裁決案件審理之重心所在,故建議委任專業律師撰擬並提出申請(請見Q8)。 第二、裁決申請書的提出方式: 申請書撰寫完成後應提出給勞動部的裁決委員會,申請人可以親至勞動部遞交(地址: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9樓)或是採郵寄方式為之。

  4. 2015年8月17日 · 2.主張解僱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已為我國法院普遍採用,而在雇主以虧損為由解僱勞工時亦有法院認為應同適用此一原則,具體來說,雇主須舉證證明是有減少勞動力需求(如公司另有再陸續增聘、約聘人員,或有繼續應徵人才 ...

  5. 2015年6月15日 · 如果雇主上法院告我該如何應對?. 邱羽凡律師、蔡晴羽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勞工詢問:. 我之前在oo科技公司台北總部任職會計專員,公司要當時要求簽訂「未滿二年離職賠償一個月的薪資」的條款,當時我的薪資四萬元,不過在 ...

  6. 2016年6月8日 · 蔡晴羽律 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事件過程 目前為銀行基層專員,原於2014離職,離職四日後復職,簽下了需離職違約金的任用書,近日上了離職申請,公司表示當初離職手續已完成,正常狀況是不會有年終獎金而要求賠償2014年的年終.公司表示當初合約有簽名,故此 ...

  7. 2016年1月25日 · 依勞動部說明:「實施『週休二日』制事業單位,勞工於非例假日休息日出勤工作,工資應如何發給,應視該休息日性質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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