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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鑒於數位科技發展迅速,被害人性影像一旦遭外流散布,造成被害人心理傷害恐難抹滅,為保障性侵害案件 (含性影像散布案件)及兒少性剝削案件被害人權益,行政院推動跨部會合作,於去(111)年 3 月 10 日增修性暴力防制四法,以專章保護、加重罪責、提供 ...

  2. 對象:照顧服務人員. 注意事項:一、 證書發給條件為提升課程品質,課程規劃以不超過50 人/班為原則,照顧服務員應全程參與20小時訓練,並在課程規劃中有「情境演練 . 數」,始能發給上課完訓證明書。二、 訓練單位於辦理訓練前,應先向長照繼續教育認可單位申請 ...

  3. 先介紹以調解取代訴訟來解決爭議的好處,再引導學員從申請階段開始,一步步認識新制運作方式,包括如何導入專業意見、召開調解會議的程序保障、以及調解書撰寫眉角與法律效果等。 這堂課將揭開醫療爭議調解的神秘面紗,幫助學員更能善用調解,確保權益。 衛福部表示,醫預法訴求以關懷、溝通、調解取代訴訟,以面對、檢討、預防取代究責,以達到醫病共好。 未來將持續製播系列課程,盼凝聚更多社會共識,推動新法順利運作。 建檔日期: 113-04-25. 更新時間: 113-04-25. 資料來源:醫事司.

  4. 101年起開始實施少年性侵害處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 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一、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 但有期徒刑經易服社會勞動者,於准易服社會勞動時起執行之。 二、假釋。 三、緩刑。 四、免刑。 五、赦免。 六、經法院、軍事法院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三項裁定停止強制治療。 對於有觸犯第二條第一項行為,經依少年事件處理法. 裁定保護處 分確定而法院認有必要者,得準用之。 少年加害人無法執行部分. 依據性侵害犯罪第21條規定: 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屆期仍不履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5. 反性別暴力資源網4個月破百萬瀏覽人次 傳遞全民防暴意識. 衛生福利部去年11月底啟用臺灣首座反性別暴力網路圖書館,短短4個月網站瀏覽人次已突破百萬,衛生福利部表示,這象徵性別暴力防治意識的普及化,愈來愈多人關心性別暴力防治議題,也顯示國內的 ...

  6. 強化兒童及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司法權益維護 性侵害司法訪談制度自106年1月1日起施行. 自106年1月1日起,兒童或心智障礙者遭受性侵害,在司法偵查審判階段,將有受過司法訪談專業訓練的專業人士或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來進行詢訊問 ...

  7. 暑假小心網路狼 危機四伏要提防!. 線上交友4守則 保護自己為上策. 回上一頁. 暑假期間,不少青少年朋友想規劃出遊,但礙於疫情,只好選擇在家上網、追劇或玩線上遊戲,但網路交友陷阱多,許多青少年遇到誘惑不懂拒絕,遭遇危險的機會也相對增加,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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