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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讓勞工爸媽得以兼顧職場與家庭生活,勞動部祭出「彈性育嬰留職停薪」試辦計畫,讓勞工以5天或7日為單位申請育嬰假,試辦單位也可自行開放單日請假。 試辦計畫預計明天上路實施,勞動部官員說,目前已經有64家公私企業參與,試辦至今年底。 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子女滿3歲前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可請兩年,最短可請1個月,前6個月有八成薪的育嬰留職津貼可請領。 過去育嬰假遭詬病僵化不好用、不符合家長實際需求,民間團體近幾年不斷倡議讓育嬰假使用更彈性,開放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並延長至子女8歲前都可申請。 勞動部這次試辦彈性育嬰假,試辦對象仍以育有3歲以下子女的受僱者。 試辦期間為5月9日起至12月31日,但有必要者,也得擬訂較短的試辦期間。

  2. 勞動部表示,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近來勞動部接獲許多民眾詢問,「離職時賸餘的特別休假日數如何計算? 」、「勞工自請離職時之未休特別休假日數,雇主是否仍要發給工資? 」、「離職時未休特別休假工資何時發給? 」,為避免部分雇主不清楚相關規定而誤觸法令,特別重申說明。 勞動部說明,特別休假原則上必須在勞工服務滿半年或一年後,方取得請休之權利,也就是俗稱之「週年制」。 考量實務上勞雇雙方仍多有約定以曆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學校)或自行約定之年度給假之模式,已為慣例且行之有年,「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亦有明定經勞雇雙方協商後,得以前開方式計算特別休假期間,分段計給特別休假。

  3.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 113年小人提課程表. 如無法正常顯示, / 取消訂閱. 為協助小型企業強化健全人才培訓發展,針對國內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或營業(稅籍)登記,且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未滿51人之民間投保單位,進行輔導諮詢及訓練執行等措施。 以有效投資人力資本,促進就業穩定。

  4. 1.若無交通重大違規,且經勞保局認定為通勤災害,應可申請公傷病假。. 2.公傷病假原則上以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為準,若有爭議,亦可依據勞保局核定的傷病給付期間為準。. 【 勞保、勞退、職災補償基礎入門 】、【 最新勞基法重點條文解析及具體 ...

  5. 一、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又依同準則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如有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及重大交通違規情事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所詢員在上班途中快到公司被蜜蜂叮到...

  6. 本期讓我們來看看「月休N天」要怎麼操作才合法。 操作前的基礎觀念. 一、除非每週都能安排一例一休,否則只要有不平均排休的可能,肯定會需要「變形工時」制度。 勞工可以不懂變形工時,而只顧每月排休天數,但若過於集中排休,違法受罰的卻是雇主。 為了能從排班階段就符合法令規定,主管/人資/排班人員不可不了解變形工時。 二、二週、八週變形,都不能違反「七休一」原則,如果公司排休能夠不違反「七休一」,則利用八週變形操作「月休N天」會是不錯的選擇;反之,若公司有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天的需求,則只能透過四週變形操作「月休N天」。 (四週變形說明: http://bit.ly/37joFYq ;八週變形說明: http://bit.ly/2QsCptG )

  7. 至於第39條規定所指「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之情形,所稱「工資應加倍發給」,是指除因同條規定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該實際從事工作之特別休假日內應得工資數額之謂;如勞工於特別休假期間內已經休假,並未照常工作,便無從領取此項加給。 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又稱不休假獎金),必須於一年終了後,累計每一勞工於當年應修未休之日數始能發給,故是「按年」核計之給與。 非屬「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給付」者,與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定義已有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