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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生自主要求量溫,或試務人員發現疑似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經考生同意量溫,應至考(分) 區特設之查驗站。 考生體溫量測經確認達額溫 37.5 度或耳溫 38 度以上或有呼吸道症狀者,一律移至防疫試場應試,故意不配合者,該節以「缺考」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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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無症狀輕症確診考生於獨立考區應試,至於經醫師診斷為中重症 須住院治療等,依據考試規定無法參加分科測驗之考生,則可向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申請適

  3. 經量溫若有發燒情形(額溫達 37.5℃ 以上或耳溫達 38℃以上)或呼吸道等症狀,須遵從試務人員指示移至防疫用試場應試,考生不得拒絕或要求於考試後給予救濟。 五、 應試時全程配戴口罩: 考生應試時應全程配戴口罩,並須配合於監試人員查驗身分時暫時脫下或拉下口罩至可辨識面貌,查驗後請立即戴好。 如因身心因素或特殊狀況致無法 配戴口罩,應於考前檢具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或地區教學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且醫囑須清楚敘明未能配戴口罩原因及配戴後可能造成之影響,並向大考中心或考區申請,經審查核可者將移置至備用試場應試;未於考前出具診斷證明書申請免戴口罩或經審查未核可者,一律須配戴口罩應試。 六、 冷氣試場通風規定:

  4. 五、 考前2日考生發現有明顯症狀即可自主篩檢,若呈現陽性者請於測驗中心網頁通報填寫相關資料,無須檢附任何證明,本中心將另行安排第三類備用試場,以維護考生應試權益。

  5. (二) 考生初檢量溫時若有發燒情形 (額溫達 37.5℃或耳溫達 38℃以上)或有呼吸道等症狀,由試務人員先引導至複檢量溫站,原則上於 10 分鐘內完成 2 次複檢,如複檢量溫仍為發燒狀態,請試務人員引導考生移至防疫試場應試,考生不得拒絕或要求於考試後給予救濟;故意不配合者,依「財 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會金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特別準則」 第 3 條,該節以缺考論處。 四、不開放親友陪考,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突發傷病考生得申請陪考服務. 本次考試為減少人潮群聚,不開放親友陪考,將由集報單位及考 (分)區學校分別組成考生服務隊,以協助考生所需的服務與協助。 集報單位的考生服務隊,需填寫健康關懷問卷,亦須配合相關防疫事項。

  6.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最新疫情通報,及教育部指示要點,並參照109指考、110英聽與110學測之防疫應變措施、110年5月26日防疫專家諮詢會議之建議,以及大考中心考試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因應疫情特別準則,以高規格規劃本次考試防疫措施。 除維持分區考場進出動線、全面配戴口罩、進考分區量溫作業、不開放家長、親友陪考、試場通風規定、考分區消毒作業,設置居家隔離與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之隔離試場外,新增:每間試場考生數降至20人以確保考生間距達1.5公尺以上、試務人員施打疫苗、分區每日試畢清消、考生進入試場消毒雙手、增加設置隔離試場分區數、調降隔離試場人數至5人、不開放集報單位設考生服務隊、提供代訂考生午餐服務等。

  7. 經複檢量溫有發燒情形(額溫達 37.5 以上或耳溫達 38 以上)或有呼吸道等症狀,須遵從試務人員指示移至防疫試場應試。 未攜帶入場識別證之考生,可至考(分)區指定地點由試務人員協助確認身分後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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