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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4月16日 · 答:不符合勞基法。. On call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並應符合勞基法關於工作時間及加班之相關規定。. (一) 勞基法第30條第1項針對「正常工作時間」有原則性之規定,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每兩週則不得超過84小時。. 若勞工未同意於正常工時之外加班,則 ...

  2. 2015年2月6日 ·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義務諮詢團隊. 勞工美珍詢問: 我最近去一家鞋廠面試,公司說休假制度是月休四天,週六常態性上班,超出的工時會照發加班費,但主管又說一般工作日是星期一到五,六日是休假日,不過星期六上班會額外簽一個表。 我想請問月休四天有無違反勞基法的制度?公司說沒採用變形工時。 本工作室提供意見如下: 月休僅四天當然不符合勞基法! 勞基法規定每7天至少應有1日應休假(也就是法律所稱的「例假」),但一個月不止有4 週,所以固定月休四天乃是預設一個月只有4週,計算下來將少於「每7日休1日」的法定最低標準。 換言之,一年有52週,須有52天例假始合法,若是月休4天,一年12個月共48天則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