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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20年7月29日 · 和針對電視電影而生的廣電三法一樣OTT平台上的內容也得有分級制度」,並要有配套措施來防護」;除此之外OTT平台上的內容不能妨害國家安全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3. 2020年7月29日 · 台灣大哥大早在2012年就推出了myVideo一步步靠著電信綁約獲得用戶再到擴展平台內容擴展通路上架到凱擘大寬頻機上盒等不同策略營運堪稱電信商中布局OTT最積極的業者。 透過集團資源打仗,也締造出一般業者難以執行的成果,成功從「個人用戶」走向OTT最難打進的「家庭用戶」,如今myVideo的個人用戶與機上盒家庭用戶比例已各佔5:5。 台灣大近來更開始投入自製內容。 李芃君表示,在《做工的人》之後,「希望每一季就有兩檔獨特、高規格製作的大檔劇集。

  4. 2020年7月29日 · 唐子晴. 2020.07.29 | 商業經營. 台灣領先全球推出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以下簡稱OTT專法草案雖在短時間內不會對造成劇烈改變但不光是OTT平台產業受影響還有有線電視業者頻道商電信商影音製作公司導演發行商⋯⋯等週邊業者牽扯到的事情太多了。 同在影視大池中,他們從這份專法中看見了哪些問題? OTT產業真的需要被納管嗎? 《數位時代》整理了9位角色不同的業界人士觀點,從各自立場出發,談他們眼中的OTT產業與專法該是什麼模樣。 1.影視產業觀察者,你怎麼看? 拜了陸劇「文化入侵」,難道我們就不看韓劇、美劇了嗎? 台灣新媒體暨影視音發展協會(NMEA)理事長蔡嘉駿.

    • Ott 專法的任務:防堵中國文化入侵
    • 愛奇藝、騰訊的「代理模式」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漏洞嗎?
    • 范雲:以專法補上《廣電三法》的空白,維護言論自由跟主權地位
    • 邱顯智:參考德國、法國以專款專用特別稅,保護本土影視產業
    • Nmea:政府文化補助讓影視產業都 B2g,Ott 特別稅有用嗎?

    他們吵的,正是預計在 7 月底推出,由 NCC 擬定的 OTT 專法(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表面上它的目地是要管理在數位轉型浪潮下,觀眾把眼球從電視台轉開後越來越多人當作娛樂重心的 OTT 平台。 但實質上,它似乎有更重要的指標性任務:防堵中國文化入侵。讓我們回到事情開端,3 月 10 日民進黨立委范雲進行院會總質詢的那個現場: 范雲:愛奇藝在台超過 600 萬人次下載,平均台灣每三人就有一人。既然社會現在對中國紅色滲透如此關注,政府部門卻任愛奇藝非法上架,這顯然不符合其他政府部門努力。 蘇貞昌回應:這很重要!因為中國併吞台灣無所不用其極,飛機繞台是看得見。那中國本來就有個政策說要「入島、入戶、入腦」,這是看不見的。這一定要防止。他承諾,將請行政院副院長召集相關部會研議,如果法不夠就...

    既然 OTT 專法某種程度上擔當「防止中國文化入侵」的重責大任,不少人就會把愛奇藝跟去年來台的「淘寶台灣」以及騰訊視頻海外版「WeTV」拿來相提並論。不過仔細分析他們的模式略有不同,請見下圖: 可以看到,愛奇藝事實上曾向經濟部申請登記在台子公司卻被駁回,後來才以一邊委託台商歐銻銻,另一邊在台設立辦事處的方式營運愛奇藝台灣站;騰訊 WeTV 基本上就在去年,依照愛奇藝模式委託台商任風媒體在台經營(只差在沒設立辦事處)。但淘寶台灣則不太一樣,是由英商克雷達直接在台設立分公司,並號稱獲得阿里巴巴的商標授權在台營運。 不過曾批「淘寶台灣」的前民進黨余宛如就指出,OTT 一方面是以數位科技驅動的商業模式,但另一方面它也是實實在在的內容產業,所以當然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管制;而不管是愛奇藝、騰訊還是淘...

    「不管是 NCC 還是陸委會,政府確實在這件事落後了。」范雲在接受本站採訪時指出,愛奇藝突發性把以太陽花學運為背景的台劇《他們在畢業的前一天爆炸 2》下架,就是愛奇藝等中資 OTT 傷害台灣言論自由,政府卻無法做出有效反應最明顯的例子。 她分析,其實不管中國還是美國的 OTT,國際上強勢文化都會有其侵略性,像歐洲也對美國或其他國家文化產業抱以警戒,採取種種措施去有效保護自己的文化產業;但很明顯的,中國不是單單只抱著「商業入侵」而是結合了統戰的特殊政治考量。所以也很自然的,面對不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正面表向的影視、廣電產業時,台灣必須要用更特別嚴格的態度,去要求、承諾它們保證台灣的言論自由。 但從法律工具的層面來看,范雲指出就她的了解 NCC 針對非法業者將集中以「禁止機器、網路設備」作為主...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邱顯智也有類似的想法。「你問我 OTT 要不要專法管理?要!」但他特別指出,台灣或許值得參考德國、法國等歐洲國家的作法。 他介紹,德國、歐洲基本上是以「保護本土文化」作為影劇相關立法管理主軸,像德國就是特別要求所有的影音串流平台繳出營收 2.5% 的特別稅給德國影視基金,而且不管是 Netflix 還是 YouTube、PGC 還是 UGC 一律照課;法國也有類似做法,抽 2% 稅給法國電影基金專款專用。 因此他認為,專法應該有一部分特別強制境外串流業者需在台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如果發生了侵權、播非法內容,就要它們在台灣負責,出事情他們來擔,不然我們還要去北京告他?」 而當一談到愛奇藝可能牽扯到的中資議題,邱顯智也說現在 NCC 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34 條去禁止廣...

    OTT 專法看起來可能會因為加收境外稅,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保護國內影視劇產業的作用;但為業界發聲的 NMEA 新媒體暨影視音發展協會理事長蔡嘉駿卻反過來問,「專法真能為產業多做一點嗎?」 這是什麼意思?在蔡嘉駿眼裡,台灣影劇市場預算依賴政府是一把雙面刃,也是一個老問題。好處是可以保護本土文化,但從整體比例來看,台劇現在仍然存在資金面太依靠文化部影視補助,導致題材也普遍受限於社會議題、驚悚、推理、台語等較能發揮本土文化的類型劇。 「台灣內容產業資本化其實還不夠,有的時候我們都笑稱很多劇商業模式都變成『B2G』,Business to Government 了!一方面政府扶植產業,單純給補助金最簡單也最不遭人惹議,但這讓很多製作方如果沒拿到補助金就不敢製作,久而久之,就只能做出符合政府口味的劇。...

  5. 統執照搭配內容管制,其正當性相當薄弱,應先突破平台內容綑綁管制模式,再針 對內容考量更適切治理方式。 關鍵字:OTT內容管制、視聽媒體服務指令、私人自治、產業自律、官民共治

  6. OTT業者要能吸引到用戶訂閱可能會在歐盟境內投放廣告或是建立以在地語言呈現的官方網站這些行為都會被用來證明其具有取得歐盟公民個資的意圖GDPR也藉此建立起歐盟管轄OTT業者的法律基礎只要公司設立於歐盟境內 ( jurisdiction) ,不論資料處理在何處進行;或公司雖未設立於歐盟,但其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務;或對於歐盟公民行為及偏好的掌握與利用,卻都是建立在對於歐盟公民的個資處理上時,這類OTT業者就屬於受GDPR規範的資料控管者 ( data controllers) ,受OTT業者委託進行資料分析的廠商則為資料處理者 ( data processors) 9 。

  7. 然而在與本土頻道業者的授權上OTT影視服務平台卻面臨挑戰使許多優質的本土頻道內容無法透過OTT影視服務平台收看本文從影視授權的角度出發在合意授權與非合意授權兩種管道下嘗試尋求提升現有本土頻道業者對OTT影視服務平台進行合法授權數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