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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指師生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視訊頻道等傳輸. 媒體,以互動方式進行之教學。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課程指單一科目授課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 方式進行者。 前項遠距教學課程授課時數包括課程講授師生互動討論測驗及其他. 學習活動之時數。 第 三 條.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實施遠距教學,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並. 得視課程需要,置助教協助教學或提供教材製作支援。 第 四 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相關法令命其限期改. 善者,於改善期間不得開設遠距教學課程,學校並應即對外公告: 一、學校財團法人或學校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

  3.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指師生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視訊頻道等傳輸媒體以互動方式進行之教學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課程指單一科目授課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者前項遠距教學課程授課時數包括課程講授師生互動討論測驗及其他學習活動之時數。 第 3 條.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實施遠距教學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並得視課程需要置助教協助教學或提供教材製作支援。 第 4 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相關法令命其限期改善者,於改善期間不得開設遠距教學課程,學校並應即對外公告: 一、學校財團法人或學校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 二、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累計達三個月以上或未經協議任意減薪。

  4. 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總說明 . 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大學法第三十條規定:「依本法規定修讀各級學位,得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部分科目學分;其學分採認比率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爰訂定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其要點如次: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國內公私立大學,空中大學非本辦法規範之對象。 (第二條) 二、 定義遠距教學及遠距教學課程之內涵及方式。 (第三條) 三、 各校辦理遠距教學應指定專責單位為之,並得置助教協助教學及支援製作教材。 (第四條) 四、 各校辦理電腦網路之遠距教學,應建置學習管理系統,並於該系統進行教學。 (第五條) 五、 各校開授遠距教學課程,應擬具教學計畫,送課程相關委員會研議,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5.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課程,指單一科目授課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者前項遠距教學課程授課時數,包括課程講授師生互動討論測驗及其他學習活動之時數。 第三條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實施遠距教學,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並得視課程需要,置助教協助教學或提供教材製作支援。 第四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相關法令命其限期改善者,於改善期間不得開設遠距教學課程,學校並應即對外公告: 一、 學校財團法人或學校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 之事實或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 二、 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累計達三個月以上或未經協議任意減 薪。 三、 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不符合專科以上學 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

  6. 遠距教學方式包括:() 同步遠距教學:指科目總授課時數二分之一( )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且主要( 或多數)採網路視訊系統,以同步教學進行者。 (二) 非同步遠距教學:指科目總授課時數二分之一( )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且主要( 或多數)採網路教學平台,以非同步教學進行者。 () 混合式遠距教學:指課堂教學有利用遠距教學授課,但遠距授課時數未達課程總授課時數的二分之一,為輔助教學性質。 前項遠距教學課程授課時數,包括課程講授、師生互動討論、測驗及其他學習活動之時數。 四、 遠距教學授課教師應提出教學計畫,經系( 所、學位學程)、院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始得開授。

  7. 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五年九月八日訂定發布,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日修正發布,增列專科學校得辦理遠距教學,並因應國際數位教育發展趨勢及推動高等教育制度鬆綁行動方案,檢討修正相關規定因邇來部分學校受少子女化之衝擊,經教育部查核結果顯示,其未能維護校務行政健全發展,教學環境及品質不佳,並影響其遠距教學之實施效益,致有損害學生受教權益情事。 考量學校支持教師發展良好之遠距教學課程,其準備與實施所需投入之時間、人力等資源量能,並不亞於實體課程,開設遠距教學課程實應植基於健全之校務、教務、行政與教學環境上,始能維護其實施品質。

  8.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指師生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視訊頻道等傳輸媒體,以互動方式進行之教學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課程,指單一科目授課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者前項遠距教學課程授課時數,包括課程講授師生互動討論測驗及其他學習活動之時數。 三、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實施遠距教學,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並得視課程需要,置助教協助教學或提供教材製作支援。 四、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相關法令命其限期改善者,於改善期間不得開設遠距教學課程,學校並應即對外公告: 一、學校財團法人或學校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