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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施工圍籬之維護方式應能防止兒童動物及非授權人員進入施工場 所及材料儲存場任何因損壞造成之圍籬缺口應即刻修復不得延 遲設於街道交叉口及行人穿越處之圍籬不得阻礙駕駛人與行人 之視線。 (3)

  2. 上部為1.0m 或1.6m 金屬網、中部為0.6m 平面鋼板下部為0.2m之140kgf/cm2混凝土基座,半阻隔式圍籬應採鋼管作為間隔支柱,並全部塗以螢光漆(CNS 2364 )或貼反光紙,以維護人車安全。. 半阻隔式圍籬( 活動圍籬)。. 簡易圍籬 一般簡易圍籬寬度應為2m 以上,高度應為1.2m以上 ...

  3. 臺北縣政府建築工程施工中管制要點. 新北市政府建築工程施工管理要點. 一、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及維護建築物施工場所之公共安全公共交通、 促進市容觀瞻,依據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三項訂定本要點。 二、 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災害之措施建築物開工前應設置安全圍籬,設備內容如下: ( 一) 材料及設置方式:應以鋼鐵或金屬板(一點二公釐厚以上)等材料,設置高度在二點四公尺以上,定著於基地上之密閉式安全圍籬;道路截角處設置漏空未超過六公分之網狀圍籬,並於圍籬內部附設透明帆布。 臨接道路長度未達六公尺者得將臨接道路部分之圍籬改為活動式。 ( 二) 設置範圍:應於建築物基地四週設置安全圍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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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建築法第63條規定:「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 」;另依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安全圍籬之設備內容):「材料安全圍籬應以密閉式之鋼鐵或金屬板1.2公厘厚度以上設置其高度應自地面起達2.4公尺以上臨安全走廊側圍籬高度應自地面起3公尺以上。 道路轉角或轉彎處兩側10公尺內之圍籬自地面80公分以上位置應為網狀圍籬。 」,綜上所述,建築物施工場所應依上述規格設置施工安全圍籬。 點閱數:6580. 資料更新:110-04-01 17:46. 資料檢視:113-03-26 10:34. 資料維護: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施工科. 回上一頁. 關閉. ::: 關於建管處. 首長介紹. 歷史沿革.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

  6. 建築法第63條規定:「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 」;另依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安全圍籬之設備內容):「材料安全圍籬應以密閉式之鋼鐵或金屬板1.2公厘厚度以上設置其高度應自地面起達2.4公尺以上臨安全走廊側圍籬高度應自地面起3公尺以上。 道路轉角或轉彎處兩側10公尺內之圍籬自地面80公分以上位置應為網狀圍籬。 」,綜上所述,建築物施工場所應依上述規格設置施工安全圍籬。 滿意度調查 此頁資訊有幫助嗎? 1顆星 2顆星 3顆星 4顆星 5顆星. 點閱數:0. 資料更新:110-04-01 17:46. 資料檢視:113-03-26 10:34. 資料維護: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施工科.

  7. 施工場地及受施工影響地區排水系統設施之維護及改善2.工地圍籬之設置及維護。 3. 工地內外環境清潔及污染防治。 4.工地施工噪音之防治。 5. 工地週邊地區交通之維護及疏導事項。 6.其他有關當地交通及環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辦事項。

  8. 建築法第63條規定:「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 」;另依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安全圍籬之設備內容):「材料安全圍籬應以密閉式之鋼鐵或金屬板1.2公厘厚度以上設置其高度應自地面起達2.4公尺以上臨安全走廊側圍籬高度應自地面起3公尺以上。 道路轉角或轉彎處兩側10公尺內之圍籬自地面80公分以上位置應為網狀圍籬。 」,綜上所述,建築物施工場所應依上述規格設置施工安全圍籬。 點閱數:0. 資料更新:110-04-01 17:46. 資料檢視:113-03-26 10:34. 資料維護: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施工科. 回上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