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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一部 基本法律 。 該法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的取得、喪失和恢復作出了法律規管。 《國籍法》由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委員長令第八號公佈,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 根據《國籍法》取得 國籍 的人,即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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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4年4月14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以下簡稱《 國籍法 》)是一部適用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籍 的取得喪失和恢復的 法律 [1] 。 該法由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 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令第8號公佈,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 根據自1982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民 。 《國籍法》採取父母雙系 血統主義 為主並輔之以 出生地主義 的混合方式 [2] 。 認定標準 [ 編輯] 國籍的取得 [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入籍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復籍證書. 新生兒中國國籍的判斷. 根據《國籍法》第四條至第七條的規定,以下人具有中國國籍: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以下简称國籍法 》)是一部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國籍 的取得、喪失和恢復的 法律 [1] 。 该法由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通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令第8號公佈,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 根据自1982年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 《国籍法》采取父母双系 血统主义 为主并辅之以 出生地主义 的混合方式 [2] 。 认定标准. 国籍的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 新生儿中国国籍的判断. 根據《國籍法》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規定,以下人具有中國國籍:

    • 国籍法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一部 基本法律 。 該法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的取得、喪失和恢復作出了法律規管。 《國籍法》由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委員長令第八號公佈,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 根據《國籍法》取得 國籍 的人,即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 英國 [ 編輯] 主條目: 英國國籍法. 英國公民 ( British Citizen ) 這身份一般是通過和 聯合王國 、 海峽群島 和 曼島 (即所謂「 United Kingdom and Islands 」)的連繫而取得。 在《1971年入境法案》下通過和 不列顛島嶼 的連繫取得居留權的 英國及殖民地公民 ,在1983年1月1日以後大都成為了英國公民。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以下簡稱《國籍法》)是一部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的法律。該法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8號公佈,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根據自1982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凡 ...

  6. 一、中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中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 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外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第十三條 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十四條 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

  7. 國籍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依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未滿二十歲之人,亦適用之。 第 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