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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简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俗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设立的工作委员会,负责 法制 工作。 沿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 之后, 中共中央 确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统筹立法工作。 1979年1月,中央决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制委员会 [1] 。 1979年2月23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决定设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 [1] [2] 。 “法制委员会是一个规模大,规格高的机构,成员中包括了各方面的知名人士,……其中当时和以后担任副委员长、政协副主席的就有11人。 这是一个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立法工作机构。 ”当时法制委员会内部设置法律室、政策研究室、办公室。
- 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
- 沈春耀
2022年7月15日 · 一、机构沿革.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的任务,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程上来”。 1979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 会议通过了由八十人组成的法制委员会名单,彭真为主任,胡乔木、谭政、王首道、史良(女)、安子文、杨秀峰、高克林、武新宇、陶希晋、沙千里为副主任,委员六十九人,3月开始正式办公。 9月,中共中央批准成立法制委机关党组,任命武新宇为党组书记,刘复之为党组副书记,王汉斌为党组成员。
2022年12月30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将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对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监督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都有关于备案审查方面的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的战略高度,就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十九届二中全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和党中央有关文件都提出了明确的任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简称 全国人大常委会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的常设机关,于全国人大闭会时行使国家 立法机关 职权。 作为 一院制 国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 间接 、 差额 选举产生。 其成员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或称全国人大常委。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与当届全国人大相同,一般为五年。 现任的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委员于2023年3月当选就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于1954年,其组织形式和宪法地位与 苏联最高苏维埃 联盟院 和 民族院 相似,根据 列宁 的 国家学说 是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而不仅仅是 立法机构 。 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曾仅限于 解释法律 等。
- 159,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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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31日 · 小字号. 12月30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 这个法律解释出台的背景目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是什么,有哪些主要考虑? 记者就有关问题专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 记者问:香港社会和内地公众都关注人大释法,请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香港国安法有关条款解释的背景目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答: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条款的议案》,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人受国务院委托对议案作了说明。
中文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简 称. 全国人大法工委. 目录. 1 历史沿革. 2 工作职责. 历史沿革. 播报. 编辑. 1979年2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决定,成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 彭真、习仲勋先后任主任。 1983年9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改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王汉斌、顾昂然、胡康生、李适时先后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武新宇、宋汝棼先后担任中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党组书记。 [1] 工作职责. 播报. 编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没有单独设立办事机构,法工委的办事机构,同时也是法律委员会的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