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行政院 是 中華民國 的最高 行政機關 ,簡稱 政院 ,由 行政院院長 領導,並依 憲法 之相關規定向 立法院 負起政治責任 [1] 。 行政院主要功能為協助院長處理各項行政事務 [a] ,一般所稱的「行政院」狹義上僅指 行政院本部 ,廣義上則涵蓋由行政院管轄之各 中央行政機關 ,即俗稱之「部會」,端看使用的場合而定。 「院本部」並非 法定名稱 ,乃為了區別行政院內部單位與各部會而使用。 [2] 行政院被視為中華民國的 內閣 ,院長為內閣首長( 政府首腦 ), 副院長 、 秘書長 、副秘書長、 政務委員 與各部會首長則為內閣閣員 [3] ,並定期召開 行政院會議 以議定國家重大政事。 行政院院長由 總統 直接任命,無須經過立法院批准,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等官員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沿革
- 行政院院長
行政院院長 (雅稱 閣揆 )是 中華民國 行政院 的首長,同 ...
- 行政院院長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 本院新聞. 即時新聞澄清. 部會新聞. 院長訪視. 院會議案. 113年 5月13日 國1大雅系統交流道銜接台74線通車 陳揆:節省行車時間 為臺中鄉親提供便捷交通服務. 行政院長陳建仁今(13)日前往臺中市出席「國1大雅系統交流道通車典禮」時表示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 部會 」重新導向至此。 關於「部會」一詞的廣泛用法,請見「 部 」。 中華民國 的 中央 行政機關 共分為四級,以 行政院 為首,下設 34個機關 [註 1] ,通稱 部會 ,是 中華民國政府 首要的組成部分;其中行政院負責統轄各中央行政機關,被視為中華民國的 內閣 , 行政院院長 則等同於內閣 總理 。 行政院與各部會之 首長 ,由 總統 任命,推行政務;總統向全體國民負責,行政院 正 副 院長及部會首長則向 立法院 負責。 概述 [ 編輯]
行政院院長 (雅稱 閣揆 )是 中華民國 行政院 的首長,同時為 中華民國中央行政機關 的領導者,負責綜理各級中央行政機關運作,職權等同於其他 共和制 國家的 內閣 总理 。 其由 總統 任免,有向 立法院 提出施政報告之義務。 當總統、 副總統 同時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代行總統職權。 現任院長為 民主進步黨 籍的 陳建仁 。 行政院院長職位起始於 國民政府 時代,首任院長是 谭延闿 , 行憲 後首任院長是 翁文灝 , 政府遷臺 後首位院長為 陳誠 。 行政院院長之任免權在於總統,若總統認為行政院院長不適任,可直接命其請辭。 立法院若通過 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 ,後者應依法請辭,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反之,若不信任案未通過,則立法院於一年內不得再對同一任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概述.
任次肖像姓名任期(到任時間)1翁文灝 (1889–1971)1948年5月29日1948年12月23日2孫科 (1891–1973) (二次)1948年12月23日1949年3月24日3何應欽 (1890–1987)1949年3月24日1949年6月13日4阎锡山 (1883–1960)1949年6月13日1950年3月15日- 院長、閣揆
行政院是中華民國的最高行政機關,簡稱政院,由行政院院長領導,並依憲法之相關規定向立法院負起政治責任。 行政院主要功能為協助院長處理各項行政事務,一般所稱的「行政院」狹義上僅指行政院本部,廣義上則涵蓋由行政院管轄之各中央行政機關,即俗稱之「部會」,端看使用的場合而定。 「院本部」並非法定名稱,乃為了區別行政院內部單位與各部會而使用。
行政院 是 中華民國 的最高 行政機關 ,簡稱 政院 ,由 行政院院長 領導,並依 憲法 之相關規定向 立法院 負起政治責任。 行政院主要功能為協助院長處理各項行政事務,一般所稱的「行政院」狹義上僅指 行政院本部 ,廣義上則涵蓋各 中央行政機關 ,即俗稱之「部會」(均由行政院管轄),端看使用的場合而定。 「院本部」並非 法定名稱 ,乃為了區別行政院內部單位與各部會而使用。 行政院被視為中華民國的 內閣 ,院長為閣揆, 副院長 為副閣揆, 秘書長 、副秘書長、 政務委員 與各部會首長則為內閣閣員,並定期召開 行政院會議 以議定國家重大政事。 目次. 沿革. 行政院是根據中華民國國父 孫中山 之 五權憲法 理論,所設立的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訟訴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司法院置大法官 15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大法官依法成立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等案件。 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憲法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審判,並為終身職。 考試院. 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7-9人,任期4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考試院之職掌,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為: 考試。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