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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 是 中華民國 的最高 行政機關 ,簡稱 政 ,由 行政院院長 領導,並依 憲法 之相關規定向 立法院 負起政治責任 [1] 。 行政院主要功能為協助長處理各項行政事務 [a] ,一般所稱的「行政院」狹義上僅指 行政院本部 ,廣義上則涵蓋由行政院管轄之各 中央行政機關 ,即俗稱之「部會」,端看使用的場合而定。 「本部」並非 法定名稱 ,乃為了區別行政院內部單位與各部會而使用。 [2] 行政院被視為中華民國的 內閣 ,長為內閣首長( 政府首腦 ), 副長 、 秘書長 、副秘書長、 政務委員 與各部會首長則為內閣閣員 [3] ,並定期召開 行政院會議 以議定國家重大政事。 行政院院長由 總統 直接任命,無須經過立法院批准,副長及各部會首長等官員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沿革

    • 行政院院長

      行政院院長 (雅稱 閣揆 )是 中華民國 行政院 的首長,同 ...

  2.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 本新聞. 即時新聞澄清. 部會新聞. 院長訪視. 會議案. 113年 5月13日 國1大雅系統交流道銜接台74線通車 陳揆:節省行車時間 為臺中鄉親提供便捷交通服務. 行政院長陳建仁今(13)日前往臺中市出席「國1大雅系統交流道通車典禮」時表示 ...

  3.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 部會 」重新導向至此。 關於「部會」一詞的廣泛用法,請見「 部 」。 中華民國 的 中央 行政機關 共分為四級,以 行政院 為首,下設 34個機關 [註 1] ,通稱 部會 ,是 中華民國政府 首要的組成部分;其中行政院負責統轄各中央行政機關,被視為中華民國的 內閣 , 行政院院長 則等同於內閣 總理 。 行政院與各部會之 首長 ,由 總統 任命,推行政務;總統向全體國民負責,行政院 正 副 院長及部會首長則向 立法院 負責。 概述 [ 編輯]

    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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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本部及附屬部會組織跟獨立機關以及其他機構 ...
    行政院本部及附屬部會組織跟獨立機關以及其他機構 ...
    2017年7月7日
    行政院本部及附屬部會組織跟獨立機關以及其他機構 ...
  4. 行政院院長 (雅稱 閣揆 )是 中華民國 行政院 的首長,同時為 中華民國中央行政機關 的領導者,負責綜理各級中央行政機關運作,職權等同於其他 共和制 國家的 內閣 总理 。 其由 總統 任免,有向 立法院 提出施政報告之義務。 當總統、 副總統 同時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代行總統職權。 現任長為 民主進步黨 籍的 陳建仁 。 行政院院長職位起始於 國民政府 時代,首任長是 谭延闿 , 行憲 後首任長是 翁文灝 , 政府遷臺 後首位長為 陳誠 。 行政院院長之任免權在於總統,若總統認為行政院院長不適任,可直接命其請辭。 立法院若通過 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 ,後者應依法請辭,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反之,若不信任案未通過,則立法院於一年內不得再對同一任長提出不信任案。 概述.

    任次
    肖像
    姓名
    任期(到任時間)
    1
    翁文灝 (1889–1971)
    1948年5月29日
    1948年12月23日
    2
    孫科 (1891–1973) (二次)
    1948年12月23日
    1949年3月24日
    3
    何應欽 (1890–1987)
    1949年3月24日
    1949年6月13日
    4
    阎锡山 (1883–1960)
    1949年6月13日
    1950年3月15日
    • 院長、閣揆
  5. www.wikiwand.com › zh-tw › 行政院行政院 - Wikiwand

    行政院是中華民國的最高行政機關,簡稱政,由行政院院長領導,並依憲法之相關規定向立法院負起政治責任。 行政院主要功能為協助院長處理各項行政事務,一般所稱的「行政院」狹義上僅指行政院本部,廣義上則涵蓋由行政院管轄之各中央行政機關,即俗稱之「部會」,端看使用的場合而定。 「院本部」並非法定名稱,乃為了區別行政院內部單位與各部會而使用。

  6. 行政院 是 中華民國 的最高 行政機關 ,簡稱 政 ,由 行政院院長 領導,並依 憲法 之相關規定向 立法院 負起政治責任。 行政院主要功能為協助院長處理各項行政事務,一般所稱的「行政院」狹義上僅指 行政院本部 ,廣義上則涵蓋各 中央行政機關 ,即俗稱之「部會」(均由行政院管轄),端看使用的場合而定。 「院本部」並非 法定名稱 ,乃為了區別行政院內部單位與各部會而使用。 行政院被視為中華民國的 內閣 ,院長為閣揆, 副院長 為副閣揆, 秘書長 、副秘書長、 政務委員 與各部會首長則為內閣閣員,並定期召開 行政院會議 以議定國家重大政事。 目次. 沿革. 行政院是根據中華民國國父 孫中山 之 五權憲法 理論,所設立的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7. 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訟訴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司法院置大法官 15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大法官依法成立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等案件。 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憲法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審判,並為終身職。 考試院. 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7-9人,任期4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考試院之職掌,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為: 考試。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