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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 中央 行政機關 均由行政院管轄,因此在 中央層級法律 中, 多以「行政院」來代稱所有的中央行政機關 ,如《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 》。. 行政院之下通常設置 部 來負責各領域的政務,跨領域的政務(如 民族 事務、 中國大陸 事務等)則多設 ...
以下收錄的條目依照《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分類為:. A:中央一級機關( 行政院 ). B:中央二級機關 - 部. C:中央二級機關 - 會、獨立機關. D:中央二級機關 - 會、署、處 (機關銜冠有行政院). E:行政院直屬中央三級機關、獨立機關. F:歷史上與 ...
中華民國的中央行政機關共分為四級,以行政院為首,下設34個機關,通稱部會,是中華民國政府首要的組成部分;其中行政院負責統轄各中央行政機關,被視為中華民國的內閣,行政院院長則等同於內閣總理。 行政院與各部會之首長,由總統任命,推行政務;總統向全體國民負責,行政院正副院長及部會首長則向立法院負責。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 ,通稱 行政院組織改造 、或簡稱為 組改 [1] ,是 中華民國政府 自2012年起針對 行政院 及其 所屬部會 進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 概述. 中華民國政府 自 民國 38年(1949年)遷往 台灣 之後, 中央政府 行政機關 的組織架構仍維持8部2會的建制。 進入1970年代之後,因應施政上的需要,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行政院 開始大量增設所屬機關;但開始擴大編制之後,過多的組織機關反而不利於政務的推行,例如行政院屬下具有 部會 地位的委員會便高達21個之多。 有鑑於此,1990年代起,行政院著手規劃進行「 中央政府改革工程 」(又有 中華民國政府改造 、 行政院組織改造 、 中央政府組織再造 、 中央政府再造 等名稱) [2] 。
行政院 是 中華民國 的最高 行政機關 ,簡稱 政院 ,由 行政院院長 領導,並依 憲法 之相關規定向 立法院 負起政治責任 [1] 。 行政院主要功能為協助院長處理各項行政事務 [a] ,一般所稱的「行政院」狹義上僅指 行政院本部 ,廣義上則涵蓋由行政院管轄之各 中央行政機關 ,即俗稱之「部會」,端看使用的場合而定。 「院本部」並非 法定名稱 ,乃為了區別行政院內部單位與各部會而使用。 [2] 行政院被視為中華民國的 內閣 ,院長為內閣首長( 政府首腦 ), 副院長 、 秘書長 、副秘書長、 政務委員 與各部會首長則為內閣閣員 [3] ,並定期召開 行政院會議 以議定國家重大政事。 行政院院長由 總統 直接任命,無須經過立法院批准,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等官員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沿革
Category:中華民國中央行政機關. 以下收錄的條目依照《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分類為:. A:中央一級機關( 行政院 ). B:中央二級機關 - 部. C:中央二級機關 - 會、獨立機關. D:中央二級機關 - 會、署、處 (機關銜冠有行政院). E:行政院直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