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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區 是 中華民國 的 行政區劃 類型之一,為 直轄市 及 市 (前身為「 省轄市 」)下轄的 行政區 。 其層級與 縣 下轄的 鄉 、 鎮 及 縣轄市 相同,但並不具 地方自治團體 身分;其衍生變體——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為例外,其於2014年12月25日改制為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地位。
      zh.wikipedia.org/wiki/區_(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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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華民國 的 行政區劃 類型之一,為 直轄市 及 市 (前身為「 省轄市 」)下轄的 行政區 。 其層級與 縣 下轄的 鄉 、 鎮 及 縣轄市 相同,但並不具 地方自治團體 身分;其衍生變體——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 為例外,其於2014年12月25日改制為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地位。 直轄市及市的區長,一般由所屬之直轄市或市的市長指派,僅設置「區 公所 」作為行政機關(依法為直轄市/市政府之派出機關),不設「 民代表會 」之類的 立法機關 ;作為例外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於2014年12月25日改制為地方自治團體後,由民選舉區長,並設置民代表會,由民選舉區民代表會代表 [1] 。 之下轄 里 ,里之下轄 鄰 。 沿革 [ 編輯] 大陸時期 [ 編輯]

  3. 中華民國 的 行政劃 類型之一,為 直轄市 及 市 (前身為「 省轄市 」)下轄的 行政 。 其層級與 縣 下轄的 鄉 、 鎮 及 縣轄市 相同,但並不具 地方自治團體 身分;其衍生變體——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 為例外,其於2014年12月25日改制為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地位。 直轄市及市的長,一般由所屬之直轄市或市的市長指派,僅設置「 公所 」作為行政機關(依法為直轄市/市政府之派出機關),不設「 民代表會 」之類的 立法機關 ;作為例外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於2014年12月25日改制為地方自治團體後,由民選舉長,並設置民代表會,由民選舉民代表會代表 [1] 。 之下轄 里 ,里之下轄 鄰 。 沿革. 大陸時期.

  4. 2024年3月31日 · 歷史沿革. 主條目: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行政區劃沿革. 北洋時期. 1875年清朝於十八省之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 建國初期,承襲 清朝 舊制。 不同之處在於廢除 府 ,將所有不管 縣 的 州 、 廳 全改為縣,1914年時在省縣之間設置93個 道 。 當時的省份依當時順序排列,有 直隸 、 奉天 、 吉林 、 黑龍江 、 山東 、 河南 、 山西 、 江蘇 、 安徽 、 江西 、 福建 、 浙江 、 湖北 、 湖南 、 陝西 、 甘肅 、 新疆 、 四川 、 廣東 、 廣西 、 雲南 、 貴州 等22省。

  5. 中華民國國旗與孫中山畫像 「中華民國」一稱最早是由孫中山於1905年在日本東京召開的中國同盟會成立大會上所提出 [20]。1912年1月1日,各省都督府代表聯合會宣布建立民主共和制國家,使用「中華民國」作為國號 [21]。延續中國改朝換代的慣例,民國紀年以1912年為元年 [22] [21]。

  6. 播遷臺灣. 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至2005年間公告之行政劃及領土爭議. 1949年 國共內戰 後, 中華民國政府遷臺 ,此後的行政劃的變化多僅限於實際統治;但宣稱仍對 大陸地 擁有主權,並撤銷對 外蒙古獨立 的承認。 故仍依照政府遷臺之前之行政劃繪製 中華民國全圖 ,最新版由 內政部 於1998年繪製出版,之後未再對大陸地行政劃進行發佈。 相關政府機關對大陸地之行政代號亦逐步廢止,例如: 行政院主計處 主管之《 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劃代碼》於2005年10月3日公告停止適用 [3] ;政府所發表之「中華民國年鑑」也於2005年起不再將大陸地列於「土地」一章之中 [4] [5] 。

  7. 區是中華民國的行政區劃類型之一為直轄市及市前身為省轄市」)下轄的行政區其層級與縣下轄的鄉鎮及縣轄市相同但並不具地方自治團體身分其衍生變體——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例外其於2014年12月25日改制為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

  8. 2023年3月3日 · 此條目介紹的是中華民國現行的市轄區關於中華民國曾在縣之下設的區請見縣轄區 (中華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