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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告憲法法庭評決受理之案件認其審查客體有分別裁判並另行分案必要者經大法官111年3月9日決議得依其性質及程序類型字別另分新案其分案作業程序由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辦理

  2. 2024年7月19日 · 憲法法庭收受上開聲請案後為調查暫時處分之必要性及其範圍依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2項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3條等規定於113年7月10日下午公開行準備程序通知聲請人及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到庭陳述意見並為必要之調查經斟酌聲請意旨及指定相關機關之言詞及書面陳述內容憲法法庭於今 (19)日就本件聲請暫時處分部分作成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裁定,並依法對外公告。 本裁定主文如下:

  3. 憲法法庭是什麼? 和大法官會議有什麼差異? 憲法法庭的制度其實從民國81年就存在的制度,按照81年修正的 憲法增修條文§13條第2項 (現已修法)規定,憲法法庭是由大法官組成,負責 政黨違憲解散的案件;民國94年 修正憲法增修條文§5第4項,將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也納入憲法法庭的審理範圍內。 至於民國111年新上路的 憲法訴訟法,主要是針對 聲請大法官釋憲 的案件所為的新規定。 舊制——大法官會議. 在憲法訴訟法上路之前,如果人民或法院想要聲請憲法解釋或違憲審查,則大法官會以 大法官會議 的形式來審理這些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2),並以大法官解釋——也就是我們熟悉的釋字第xxx號來作成最後的決議。

  4. 第3號. 111年憲判字. 第2號. 111年憲判字. 第1號. 隱私權保護及網站安全政策. 憲法法庭全球資訊網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100203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124 號 電話:02-23618577. 瀏覽人次:123,236,872.

  5. 憲法法庭是中華民國政府依照憲法訴訟法規定所設立之單位為司法院之直屬機關其主廳舍位於司法大廈4樓憲法法庭法官由全體大法官擔任審判長由司法院院長兼任

  6. 憲法法庭是中華民國政府依照憲法訴訟法規定所設立之單位為司法院之直屬機關其主廳舍位於司法大廈4樓憲法法庭法官由全體大法官擔任審判長由司法院院長兼任

  7. 2021年12月17日 · 本文. 新制憲法訴訟法在2022年1月4日上路後從人民主張法規範或 裁判 違憲, 聲請 憲法審查,到案件進到 大法官 手上,這整個過程會如何運作呢? 首先,大 法官 用開會審理案件的制度,將由15名大法官組成的 憲法法庭 取而代之 [1] ,也就是用審判的方式取代會議議決。 既然要捨棄會議,就會增加一些有點像現在各級法院審判一般民、刑事、行政案件的程序,例如書狀交換、 閱卷 等,制度上稱為審判化、法庭化。 此外,也有專屬於憲法法庭的程序,例如把聲請書和答辯書公開在網站上等。 一、開啟憲法訴訟的鑰匙:聲請書的審查(見圖1) 圖1 案件如何進入憲法法庭實質審理? 資料來源:陳琦姸 / 繪圖:Yen.

  8.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 第 2 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 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第 3 條. 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之,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 審查庭審判長除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外,餘由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9. 為完善保障人民憲法上之基本權憲法訴訟法(以下簡稱新法)採行全面司法化未來將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及審查庭審理案件採取裁判之方式終結案件新法並納入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將從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即舊法)所定之法規範(法令)憲法審查

  10. 2024年7月19日 · 憲法法庭表示有關立法院調查權行使方面包括要求提供資料調閱文件及命相關人員為證言與接受詢問等的規定均為立法院在未有憲法明文下於規範自身職權行使的法律中所創設所生違憲疑義可能會進一步引發立法院與其他憲法機關間的權限與功能分配憲法職權行使的競合等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政爭議。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規範聽證會舉行部分,憲法法庭認為,本條文規範不得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等法律義務,此部分有逾越憲法第67條第2項「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之規範意涵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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