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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7月27日 · 在98年修法後,現制下的繼承制度改採「限定繼承」(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及連帶責任。

  2. 2022年5月27日 · 限定繼承最核心的內涵,就是當被繼承人有留下債務給繼承人時, 繼承人僅需用自己繼承到的財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至於其他超過範圍的債務,繼承人也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去償還債務。 根據 民法§1148第2項 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舉例而言: 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差在哪? 簡單來說,拋棄繼承就是 無論財產或債務通通都拋棄 ;而限定繼承則是在繼承的財產範圍內, 有限度地償還債務 。 延伸閱讀: 拋棄繼承如何辦理? 拋棄繼承要準備什麼文件? 1分鐘民法小教室. 那麼,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該如何選擇?

  3. 2024年5月10日 · 根據民法第1148條第2項,限定繼承的定義為,當遺產中的負債總額超過其遺產中的資產總額時,繼承人不須用個人的其他資產來償還超過其總資產額度的債務。 繼承人不用因繼承而突然必須面對經濟上的巨大負擔,避免「父債子還」的情況。 (2) 限定繼承要怎麼辦理? 從民國98年起,民法已經改為全面限定繼承。 根據新的規定,除非繼承人辦理 拋棄繼承 ,否則原則上將自動被納入限定繼承的方式。

  4. 2023年9月6日 · 所謂的限定繼承規定在民法第1148條第2項,簡單來說就是當繼承人繼承的負債大於資產時,以所繼承的資產為償還上限就可以了,其他債務不必再由繼承人自行負擔! 民法第1148條規定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二) 真的有「全面限定繼承」嗎? 限定繼承不用辦是不是也沒關係? 既然依照現今台灣民法的規定,沒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則會以限定繼承處理,這樣限定繼承需要辦理嗎? 其實這樣的理解不完全正確,確實自從民國98年修法後台灣改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但要注意的是因為法律有規定在未辦理拋棄繼承的情況下仍有需要走的程序,因此即便放著不管到最後讓它變成限定繼承,也要踐行陳報遺產清冊等法定事項,才能夠最大保障自己的利益。

  5. 2023年3月5日 · 而全面限定繼承的「全面」是指,繼承人不需要特別去辦理什麼事情,就自動適用限定繼承(在修法前,要另外去辦限定繼承,才可享受限定繼承),因此是相當惠民的做法,不會再發生因不懂法律而錯過辦理時限,或是不知死者去世,而繼承了大筆債務。

  6. 2024年5月28日 · 什麼是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是根據民法第1148條規定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也就是當繼承人要繼承的債務多於財產,以所繼承的財產為償還上限即可,其他債務不需再由繼承人承擔,例如:A的父親過世 ...

  7. 2023年8月22日 · 限定繼承如何辦理?. 繼承人如果確定繼承要以限定繼承之方式,必須在知道有繼承發生後三個月內,持遺產清冊向法院申報。. 而申請遺產清冊是向國稅局申請,在申請時特別注意不能忽略下列定義的遺產,若漏未向法院申報,可能遭法院認定有「隱匿遺產情節 ...

  8. 2023年12月25日 · 簡單來說,限定繼承是對債務繼承全面改採限定責任為原則:即當債務大於繼承的財產時,債務償還的最高金額為繼承財產金額,其他債務便不用再負擔了!

  9. 2022年9月23日 · 限定繼承是什麼?需要辦理嗎? 限定繼承是舊法的用語,民國98年6月12日修法以後,繼承制度全面預設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因此現行民法條文上是找不到「限定繼承」這個詞彙的。

  10. 2023年11月30日 · 限定繼承」指的是當債務大於繼承遺產時,償還最高金額就是繼承財產的金額,超出的債務不用再負擔。 自從民國98 年6 月12 日起, 民法已修改概括繼承為全面限定責任 ,因此原則上,在修法以後,只要繼承人沒有申請拋棄繼承,就是法定限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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