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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所有條文.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一、專業機構:指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得 ...

  2.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2-01. 內政部85.9.25台內營字第8584912號函訂定 內政部99.5.24台內營字第0990803552號令修正. 內政部107.2.21台內營字第1070802652號令修正 內政部111.12.28台內營字第1110821688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 ...

  3.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範圍如下:一、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 二、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第 4 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以下簡稱申報人)規定如下:一、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二、耐震能力評估,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前項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 建築物 同屬一使用人使用者,該使用人得代為申報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第 5 條. 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如附表一。 第 6 條. 標準檢查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應依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簽證項目表(如附表二)辦理檢查,並將標準檢查簽證結果製成標準檢查報告書。 前項標準檢查簽證結果為提具改善計畫書者,應檢附改善計畫書。 第 7 條.

  4.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內政部85.9.25台內營字第. 8584912. 號函訂定 內政部99.5.24 台內營字第0990803552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 以下簡稱申報人 ...

  5.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6. 2022年12月28日 ·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之建築物,申報人檢具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出 具之排除弱層破壞補強成果報告書,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者,得免辦 理前條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

  7. 一、依建築法第77條第2項第3項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簽證及申報辦法辦理。 二、邇來,本局實施建築物公共安全檢(複)查時,受檢場所 均未能出示「檢查報告書」或僅出示「申報結果通知書」 而未有「檢查報告書」,致使未能確實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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