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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12月31日 · 勞動部表示為使所有事業單位均得在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前提下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工時及例休假於今 (12 月 31) 日依法制程序預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 ( 即 8 週彈性工時) 之行業。 勞動部指出,政府行政機關辦公之日曆表,通常以「一日換一日」之換班 (假)概念調整出勤,以形成連假,例如:為使105年之農曆年期間可以連假9天,即將2月12日之上班日與1月30日之非上班日對調為之。 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惟依規定,必須採行「8週彈性工時」,始得為之。

  2. 各區公所為民服務時間為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實施彈性上班無提供夜間服務

  3.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8:30至下午5:30,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休息 Copyright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最佳瀏覽畫面1024*768

  4. 其他人也問了

  5. 內政部表示自4月6日起內政部同仁的彈性上下班時間從1小時擴大為2小時原本上班時間8點到9點調整為7點半到9點半原本下班時間5點到6點也調整為4點半到6點半以分散上下班時間人潮並透過適度調配辦公人力讓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不打折

  6. 各區公所為民服務時間為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實施彈性上班無提供夜間服務

  7. 2022年3月15日 · 在核心時間內,各機關員工除依規定請假者外,均應到勤上班。 (三)中午休息時間為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除下午請半天假者外,此段時間不得併入彈性時間範圍內。 (四)實施星期五擴大彈性上下班措施機關,如遇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且補行上班日為星期六,當日原則比照星期五擴大彈性上下班措施。 惟各機關得視業務情形,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五、員工本人有懷孕、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之情形,或於上班前、下班後,須親自接送或照顧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家庭成員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經機關同意後調整其上、下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四之彈性時間及核心時間依前點所定星期五擴大彈性上下班措施規定辦理:(一)六十五歲以上。 (二)就讀國民小學之學童、學齡前之幼兒或嬰兒。 (三)重大傷病。

  8. 1上午請假上午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請假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下午上 班時間為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2下午請假上午上班時間為八時以前者於十二時整退勤上午上班時 間為八時零一分以後到勤者於上班滿四小時後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