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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院大法官 ,是 中華民國 依照《 中華民國憲法 》於最高 司法機關 司法院 中所設置,具有「 解釋憲法 」、「統一解釋 法律 及 命令 」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 總統 、 副總統 彈劾案」權限之職位。 原本係於《中華民國憲法》第79條中規定設立之基礎,後於《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第 5 條明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 立法院 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大法官屬於 憲法法庭 上的 法官 ,同樣受到《中華民國憲法》第81條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於 司法院釋字第601號解釋 中便已經對此加以闡明。

  2. tps.judicial.gov.tw最高法院

    111-07-25. 有關媒體報導「『弱勢女冤獄悲歌遭冒名犯案莫名坐牢 她蒙冤16年司法裝傻踢皮球之澄清新聞稿111-行07111-06-15. 有關媒體報導司法高層希望最高法院自行廢除連身條款分案規則欲將縱放38死囚之違憲問題甩鍋最高法院之澄清新聞稿111-行05111-04-28. 本院對劍青檢改111428聲明之回應新聞稿111-行04

  3. share分享按鈕. 職稱. 姓名及股符. 庭長. 沈方維 (白) 袁靜文 (律) 魏大喨 (提) 審判長. 盧彥如 (節) 李寶堂 (齊) 林金吾 (銓) 彭昭芬 (郁) 鍾任賜 (穎) 吳麗惠 (瑩) 法官.

  4. 最高行政法院 懲戒法院 法官學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5.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檢察官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 司法院職務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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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最高法院 ,簡稱 最高院 、 最高 ,位於 臺灣 臺北市 中正區 ,在二元訴訟制度下,屬於普通法院體系,於訴訟上是 中華民國 的三 終審機關 之一,行政組織上則隸屬於 司法院 。 中華民國三終審法院分別為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 懲戒法院 。 歷史沿革 [ 編輯] 清 光緒三十二年 (1906年),清廷頒行《大理院審判編製法》,翌年正式定 大理院 官制,為全國最高終審機關,配置總檢察廳,是最高法院之前身。

  8. 最高法院法官事務分配表. 民事事務. 113年5月9日實施. 備註: 勞動事件由民五庭民七庭依序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第二庭名義辦理智慧財產事件由民四庭民八庭依序以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庭第二庭名義辦理。 三、如遇代理法官全因迴避或休假等事由均不能代理時,由次庭代理法官按序代理,依此類推。 刑事事務. 113年3月1日實施. 備註: 一、智慧財產案件由刑一庭、刑六庭、刑七庭依序以最高法院智慧財產刑事第一庭、第二庭、第三庭名義辦理。 二、固定代理次序自112年9月1日起由本次新進法官劉方慈、張永宏、許辰舟、林怡秀、何俏美依期別資歷由資淺者依序輪代理,每半年調整一次。 新進法官陳如玲自113年3月1日起加入固定代理次序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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