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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本院經宣示或公告之裁判主文,於上傳司法院主文公告查詢系統後,隨即透過中華電信固定門號 (0911-510401)、司法院電子郵件主機發送「最高行政法院 年度 字第 號裁判主文已上傳,請至司法院主文公告網查詢 https://bd.judicial.gov.tw 」通知訊息至該 ...
最高行政法院 是 中華民國 司法 案件的 終審機關 之一,也是 中華民國 的一級 法院 , 台灣 法界人士通常簡稱為 最高行 。 本院隸屬於 司法院 ,是台灣的 行政法院 之一。 因現今中華民國對民事、刑事事件與行政事件採二元訴訟制度,分屬不同體系( 普通法院 審理民事、刑事事件,行政法院審理行政事件),故與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於審級上不相隸屬,分別為各該事件的 終審法院 。 沿革. 最高行政法院前身亦可追溯至1914年 北洋政府 所設置掌理 行政訴訟 的 平政院 ,然當時平政院係一直隸於 大總統 之行政機關,不僅受理行政訴訟之審判,且設有 肅政史 ,得糾彈官吏違法事件。
最高法院 ,簡稱 最高院 、 最高 ,位於 臺灣 臺北市 中正區 ,在二元訴訟制度下,屬於普通法院體系,於訴訟上是 中華民國 的三 終審機關 之一,行政組織上則隸屬於 司法院 。 中華民國三終審法院分別為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 懲戒法院 。 歷史沿革 [ 編輯] 清 光緒三十二年 (1906年),清廷頒行《大理院審判編製法》,翌年正式定 大理院 官制,為全國最高終審機關,配置總檢察廳,是最高法院之前身。
第一審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區劃所定之管轄如下圖,而本院之地域管轄則及於各該高等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管轄區域。 發布日期:110-04-21. 更新日期:113-05-28.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文書科.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不服者,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行政訴訟法第229條以下,如為罰鍰處分之撤銷訴訟,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