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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機關發見有本法第二十四條所定非法銷毀檔案者,應即將其原因及已銷毀檔案之檔號、案名、數量、銷毀時間、地點及方法等情事,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附加檔案: 若您下載之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或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3.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始得銷毀。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4.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區分檔案保存年限時,應審酌下列各款事項:. 一、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發展及公益之 ...

  5. 已銷毀之檔案,應分別於檔案銷毀目錄及案卷目次表等有關目錄,註記核准銷毀之文號及銷 毀之日期;其有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之紀錄者,並應附註其編號。

  6. 檔案管理類. 立法理由:. 修正草案對照表.odt. 修正草案總說明.odt.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odt.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部分修正條文.odt.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7. 機關檔案銷毀目錄審核作業指引. 依檔案法( 以下稱本法)第 12條規定,各機關屆滿保存年限且不具保存價值之檔案,應制定檔案銷毀計畫及目錄,送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稱本局)審核後,始得辦理檔案銷毀作業。. 中央二級機關、直轄市、縣( 市) 政府( 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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