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A1:為健全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體制,提供身心障礙者. 適切之職業重建服務。 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一、 比照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將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師及職. 業訓練員之資格認定,修正為僅規範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聘任之職訓師及職訓員。 ( 條文第4 條及第5條) 二、 刪除企業管理系所畢業者得擔任職業輔導評量員、就業服務員. 及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之規定。 ( 條文第6 條至第8條) 三、 因應近來偏遠地區亦得進用就服員,刪除就業服務助理員之規. 定。 (條文第7條) 四、 為確保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品質,將職管員初次進用一年內. 應完成之專業訓練,修正為進用前即應完成該訓練。 (條文第8. 條) 五、 增列符合本準則專業人員資格者,應每三年接受90小時繼續教.

  2. 台灣就業通人生職涯好夥伴,企業徵才好幫手、求職網提供求職者多元化職缺、就業新聞、徵才活動訊息、產業、分眾與計畫專區、政策資源、職涯評測、升學就業地圖等豐富資訊,是您職涯發展路上的好夥伴。Taiwanjobs FindJob website provides diversity job openings, job information, recruitment events, industry, focus and ...

  3. 職業輔導評量是一個綜合性的評估過程,可大致分為兩個方向:()評量身心障礙者:了解身心障礙者之就業優勢與劣勢;()分析職場環境:了解職場的需求,與職務再設計的需求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第三條,職評員依身心障礙者個別狀況實施職評,可以了解個案之下列各項與職業相關之特質: . 身心障礙狀況與功能表現。

  4. 地方政府應配合自評表準備相關佐證資料,並準備適當評鑑場地,必要時配合評鑑委員訪談與查證事項,邀請府內業務相關單位及受委託辦理業務團體、基金會共同接受訪談。 九、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由本部以適當方式公告及公開表揚,並函送各地方政府列為相關人員年終考績獎懲之參考: (一)優等:評鑑總分數在九十分以上者,名額以四名為限。 (二)甲等:評鑑總分數在八十分以上未九十分者。 (三)乙等:評鑑總分數在六十五分以上未八十分者。 (四)丙等:評鑑總分數未六十五分者。

  5. 答:本方案3 年補助7萬元訓練費用的計算方式,是以學員初次參與「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或「充電起飛計畫─補助在職勞工及自營作業者參訓」或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的課程開訓日起算3年,期滿後自再次參與前開計畫的課程開訓日起重新起算。. 例如: 小明以在職 ...

  6. 台灣和美國皆是將庇護性就業及庇護工場視為同義詞,提供給有工作意願但工作能力不足的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模式稱為庇護性就業,而提供的工作現場則稱為庇護工場。 庇護工場的特徵. 庇護工場是設置在社區中,藉由保護性的機構環境提供訓練計劃,給無法立即進入一般職場的身心障礙者體驗職場生態的機會;或提供給無法進入一般職場者一個持續安置及訓練的場地。 庇護工場具有身心障礙者集中工作、需要輔助人力、和過渡性角色等特徵,且就經營面來說,具有須兼顧輔導與經濟雙重目標以及國家財務補助不可或缺二項特徵。 相較於社區本位的就業服務模式,庇護性就業較屬於機構式、隔離式的服務模式,屬於較少與社區互動、較具保護性、且由父母決定的環境。 適合安置於庇護工場的對象.

  7.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協助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增進工作技能,以促進其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所稱職業訓練,指養成訓練及在職訓練。 養成訓練指對十五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且未就業之身心障礙者,所實施有系統之訓練,並輔導其結訓後就業或創業;在職訓練指對已就業之身心障礙者所實施增進其專業技能與知識,以提高勞動生產力之訓練。 三、本計畫訓練對象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具備生活自理能力,並經評估具備擬參加訓練職類之就業潛能者。 四、本部任務: (一)本計畫之訂定、修正及發布事宜。 (二)本計畫之政策指導事宜。 (三)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事項。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