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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只能補休,或是在還沒加班之前,一次性的向後拋棄加班費的請求權

      • 雇主請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應該要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如果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可以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的時數。 但是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只能補休,或是在還沒加班之前,一次性的向後拋棄加班費的請求權
      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180/28198/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23年8月29日 · 勞動部舉出「最常見的5種加班費違法」計算狀況,例如:規定加班換補休;以底薪計算員工加班費、未滿1小時無法給予加班費等等,這些作法均已違反勞基法,雇主如使勞工「延長工時」,不僅應依法給予加班費,也要特別注意這5個常見的加班費違法態

  3. 2023年8月25日 · 五大常見加班費違法態樣,雇主須留意以免觸法!. 勞動部表示,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俗稱加班),就應該依法給付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俗稱加班費)。. 但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不清楚相關規定而誤觸法令,勞動部針對五大常見加班費違法態樣,重申說明 ...

  4. 2021年4月12日 · 律師解析. 就「勞工自主加班可否申請加班費」此一問題,民事法院向來多有肯定雇主得依加班申請制認定之見解: 一、民事法院過去(即勞動事件法第38條施行前)有見解認為:勞工主張有加班,必須就「加班」一事舉證,就此而言,勞工須舉證「曾依規定申請加班」,才滿足上開舉證責任;相對而言,如果勞工僅提出逾時簽退之紀錄,法院可能認為不足以構成加班之證據(因為逾時離開辦公室,不代表必然在提供勞務),而駁回加班費之請求。 二、至於109年1月1日施行之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依此規定,勞工提出之逾時簽退紀錄,即得推定為工作時間,出勤紀錄本身即有推定加班之效力,勞工不必再提出加班之其他證據,大幅減輕勞工對「加班」之舉證責任。

  5. 2022年5月13日 · 答案當然是不可以。 勞工只要有加班的事實,加班時間是以分鐘為計算基準。 下舉. 勞動部民國111年4月29日勞動法訴字第1100025786號訴願決定書的個案為例: 事實: 訴願人從事銀行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 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110年4月28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發現訴願人所僱勞工劉君於109年12月20日至110年1月19日期間因設定保全延長工時總計100分鐘,應給付劉君延長工時工資新臺幣633元【110年1月工資6萬8,300元(薪資3萬5,800元+整件津貼3萬,100元+伙食津貼2,400元)÷30日÷8小時÷60×4/3×100分鐘】,惟訴願人未給付任何金額,其他勞工亦有延長工時工資給付不足之情事,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理由:

  6. 2023年8月26日 · 勞動部指出,勞工於平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原則上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始得依同法第32條之1規定實施補休,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僅能換取補休。 公司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 勞動部提醒,工資非以本 (底)薪為限,凡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給與,均屬「工資」之範疇。 勞雇雙方所約定符合工資定義之各該正常工作時間內的給付,例如全勤獎金、夜班津貼等,於核計加班費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均應列入計算。 雇主規定加班未滿1小時不給加班費.

  7. 2023年8月25日 · 勞工加班必須給加班費,但根據統計,去年有高達1,883件違法案件,勞動部今天彙整5大違法樣態,包含強迫加班只能換補休、加班未滿1小時不給加班費等,提醒雇主注意。

  8. 2024年9月16日 · 根據 《勞基法》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若勞工因工作需求加班(延長工時),當日工作時數超過8小時(已扣除休息1小時),雇主就得給付加班費。 此外,根據 《勞基法》第32條規定,如果雇主有需要讓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工作,須經工會或勞資雙方同意,才能將工作時間延長。 且延長後的每日工作時間不能超過12小時,延長工時則每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總時數不得超過138小時。 (但若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例外規定。 勞基法加班費計算基礎. 撇除變形工時較為複雜的情況,固定上下班的上班族、打工族, 加班費皆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當作基礎值,再乘上 《勞基法》24條規定 的倍數計算。 因此情況可分為「按時計薪」和「月薪制」2種:

  1. 加班後可以不給加班費嗎?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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