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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他人也問了

    • 加班費計算基礎。老闆給多少加班費才合法?根據《勞基法》規定,加班費有固定的計算基準,雇主給勞工的加班費必須不低於此計算結果才合法。時薪制勞工。加班費計算相對單純,老闆和你約定的時薪就能直接做為計算基準。
    • 平日(工作日)加班費計算方式。排班為正常工作日,上滿8小時候又繼續上班就屬於平日(工作日)加班,加班費計算法規來源為《勞基法》第24條第1項 規定,因此:
    • 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排班為休息日,當天應放假一天,如果出勤上班就屬於休息日加班,加班費計算法規來源為《勞基法》第24條第2項 規定,因此:休息日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
    • 例假日加班費計算方式。由於一例一休規定,例假日必須強制讓員工放假,如果出勤就是違法!但按照《勞基法》第40條 規定,當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雇主認為有必要請員工在例假日出勤上班,才可要求員工去公司上班,否則可開罰2-100萬罰鍰。
  2. 2023年8月25日 · 五大常見加班費違法態樣,雇主須留意以免觸法!. 勞動部表示,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俗稱加班),就應該依法給付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俗稱加班費)。. 但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不清楚相關規定而誤觸法令,勞動部針對五大常見加班費違法態樣,重申說明 ...

    • 法律規定給付加班費,經勞工同意使得換成補休
    • 選擇加班費或補休,應在「加班事實」後才會發生
    • 補休期限?最遲不晚於特休年度末日
    • 雇主寧願只給加班費不給補休?

    雇主使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原則上就要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如果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才可以依照同法第32條之1的規定,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的時數。 也就是說,補休的選擇權在於勞工,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不領加班費只能選擇補休。 小編劃重點:補休的選擇權依規定在勞工,雇主不可主動、片面要求勞工只得選擇補休、不給加班費。

    另外選擇要請領加班費或補休應該要在加班事實發生後才會產生,如果事業單位在勞工到職時,就簽署類似「本人同意日後加班無條件選擇補休」等一次性向後拋棄未來加班費的請求權是沒有效力的。 小編劃重點:提醒您:領取加班費或補休,應在「加班後」才產生,到職簽下的同意書其實沒有效力唷!

    另外補休期限可以由勞雇雙方協商,但為了避免補休期限無所限制,導致除了離職以外,永遠沒辦法結清,所以勞動基準法也規定了,勞資雙方約定補休期限,最遲不能晚於特別休假年度之末日。 簡單說,如果加班事實發生日期,距特別休假年度之末日越近,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加班補休的期間就越短,勞工如果未能補休完畢,雇主仍然要在年度終結時,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小編劃重點:為避免補休無限累積而無法結清,補休期限最遲不能晚於特休年度之末日,如超過期限,雇主應依加班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天的工資計算標準,直接發給工資。

    另外一種常見的問題是,勞工希望加班後能補休,但雇主基於管理需要,寧願選擇給付加班費。由於加班後是否補休,以及補休制度與否是要勞資雙方共同協商的,所以如果事業單位一律給付加班費,沒有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相關法條與參考資料: 《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2: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

  3. 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答『加班補休規定』. Q1:勞雇雙方應如何進行加班補休?. 雇主請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應該要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如果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可以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的時數。. 但是 ...

  4. 2018年3月7日 · 答:勞工休息日出勤或加班後,雇主本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補休不給付加班費。如有違反者,依法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Q6:加班補休規定生效後,雇主得否規定勞工於加班後一律發給加班費,不同意

  5. 2023年8月26日 · 公司可以規定加班只能換補休嗎? 勞動部指出,勞工於平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原則上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始得依同法第32條之1規定實施補休,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僅能換取補休。 公司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 勞動部提醒,工資非以本 (底)薪為限,凡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給與,均屬「工資」之範疇。 勞雇雙方所約定符合工資定義之各該正常工作時間內的給付,例如全勤獎金、夜班津貼等,於核計加班費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均應列入計算。 雇主規定加班未滿1小時不給加班費.

  6. 2023年8月26日 · 公司可以規定加班只能換補休嗎? 勞動部指出,勞工於平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原則上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始得依同法第32條之1規定實施補休,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僅能換取補休。 公司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 勞動部提醒,工資非以本 (底)薪為限,凡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給與,均屬「工資」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