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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 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補習班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間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80087&flno=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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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補習班招生簡章內容,應包括核准辦理之類科、招收班數、人數、開課日期、當期修業期間、收退費規定、核准立案之機關與文號,及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事項。

  3. 補習班每期修業期限自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視所習科目之性質及教材內 容,由補習班訂定,並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備 第 4 條

  4. 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補習班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間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

  5. 第七條 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補習班修 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間逾六個月以上一年 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 分為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 補習班招生、收費及課程,應依 前項各期分別為之,並將相關資料留 班備查。

  6. 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補習班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間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

  7. 補習班每期修業期限自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視所習科目之性質及教材 內容,由補習班訂定。 並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市)政府 核備。

  8. 補習班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修業期間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 招生、收費及課程,應依前項各期分別為之,並將相關資料留班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