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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A: 所謂空白授權票據,是指票據行為人預留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全部或一部發票人先行簽名之後授權他人補充完成之票據行為。 按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所稱,欠缺應記載事項之票據,無效。

  3. 所謂空白授權票據是指票據行為人預行簽名於票據上將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全部或一部授權他人補充完成之票據行為。 其要件如下: (一) 須有票據發票人簽名於票據上。

  4. 2014年1月13日 · 空白票據又稱空白授權票據大陸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稱之為未完成票據指出票人在簽發票據時有意識的對票據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不記載完全,而是授權持票人在出票後作補充記載,依照票據的記載事項發生法律效力的票據

  5. 所謂空白授權票據係指發票人預先簽名於票據而將票據上其他應記載事項之全部或一部,授權他人補充完成之票據。 我國票據法第11條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我國實務見解是否承認空白授權票據之效力,目前仍未有統一之見解。

  6. 2012年11月8日 · 空白授權票據行為是指票據行為人預先簽名於票據而將票據上其他應記載事項的全部或一部授權他人補充完成的票據行為。 關於空白授權票據行為的性質,有下列六種學說:①要約說。

  7. 最高法院六十八年第十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支票上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為絕對必要記載之事項,欠缺記載,即為無效之票據。無效之票據,即非證券,空白授權票據須經補充記載完成後,始為確定有效之票據,法院實不宜對處於不確定狀態之空白票據,遽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