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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www.twnch.org.tw › faqList › faq05台灣票據交換所

    由於支票及委託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的本票、匯票,其空白票據係由金融業者印製,再發給客戶使用,故票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大部份於事先均已印妥,發票人所要填寫的僅剩下三項: (一)一定的金額:票據金額必須確定,大寫金額不得改寫,如有錯誤,應將票據作廢,重新簽發。 (二)發票年月日:年、月、日三者均應填寫,缺一不可,有改寫者,應於改寫處簽名。 (三)簽名:簽名得以蓋章代之,亦得簽名與蓋章兩者併用。 二、常見的其他記載事項. (一)受款人(俗稱抬頭人)之記載:發票人得選擇是否記載受款人。 但禁止轉讓的票據,一定要記載受款人。 (二)禁止轉讓之記載:票據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票據得僅依交付轉讓之。

  2. 一、查詢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之票據信用資料時,應以查詢其負責人個人戶之方式辦理。 二、查詢公司戶或其他法人之票據信用資料: (一)查詢申請單填載之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若與本所檔案中所建立者不同,其查覆單之負責人戶號欄位即留空白不予 ...

  3. 2022年6月9日 · 所謂「空白授權票據」指的是發票人未填寫本票之金額、發票日等應記載事項,而是授權執票人自行填寫。 不過對於空白授權票據是否有效的問題,法院的看法不一! 肯認空白授權票據有效的,像是:「按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固規定,欠缺該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

  4. 其他人也問了

    • 概觀
    • 基本定義
    • 構成要件
    • 權利限制
    • 喪失補救
    • 法律建議

    空白票據,又稱“空白授權票據”。是指發票人在簽發票據時,有意將票據上應記載的事項不記完全,留待(授權)持票人以後補充的票據。票據為要式證券,一般應按法定要求填寫簽發,否則票據無效。空白票據是其例外。它常常是因經濟上的需要,發票人在發票時不能確定某項必要記載事項而又必須將票據交出,故先行簽發票據,交由持票人以後填補。持票人之所以能填補空白,是由於發票人的授權行為。它與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的不完全票據不同。後者的發票人並無使之在補充後生效的意思,故此無效。

    票據是一種文義證券、要式證券,依照票據法的一般原理,也就是票據法的確定原理,法定必要記載事項的欠缺會導致票據無效。但在實踐中,出票人有時候在出票時基於某種需要,常將其簽發的欠缺部分必要記載事項的空白票據交付並授權收款人補記。如作為原因關係的債務由於其金額、清償期尚未確定,債務人簽發票據只能不記載金額和到期日,授權他人於確定時再予補記。 (1)空白票據在票據法上不具有一般性,只具有特殊性,它只是票據法上一種確定原則例外的法律設計。

    (2)由於空白票據符合交易雙方的需要,各國票據法對空白票據均予以承認。如英國的《票據法》、美國的《統一商法典》以及《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都有關於空白票據的規定,中國的《票據法》也確立了空白票據制度,但只承認空白支票,而對空白匯票和空白本票予以禁止。因此要加強對空白票據的理論研究以促進中國票據法向國際化發展。

    觀各國的票據法,空白票據要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必須具備的構成要件包括:(一)空白票據欠缺的是法定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欠缺不會影響票據的效力,即使沒有進行記載或記載不完全,持票人仍可以行使票據權利,未記載的事項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來確定。比如說未記載出票地,依照法律可推定為出票人所在地,所以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欠缺的票據不屬於空白票據,只有法定必要記載事項欠缺的票據才屬於空白票據。因為法定必要記載事項的欠缺會導致票據無效,所以必須進行補記,如金額空白、出票日空白、收款人空白等等。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進行補記,會影響票據權利的行使。(二)必須有票據行為人的簽章。依照票據法的基本原理,只有在票據上籤章的行為人才承擔相應的票據責任,沒有在票據上籤章的人不承擔票據責任。空白票據實際上是出票人有意識的不...

    空白票據是內含權利義務關係的證券,這種關係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這也體現了票據的債權證券的性質。這種債權債務關係由於空白票據的某些記載事項欠缺處於不確定狀態,因此票據權利的行使要受到限制。 (一)補充權行使前空白票據不得使用。票據是一種文義證券,依照票據的記載事項發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在空白票據補充完整之前,空白票據是未完成票據,處於效力待定狀態,持票人不能行使票據權利,不得行使付款請求權,票據債務人可以以次進行抗辯,可以拒絕承兌和付款。票據債務人拒絕對空白票據付款不會發生遲延付款的法律後果。

    中國《票據法》規定“未補記的支票不得使用”,此時“不得使用”應理解為在空白票據補記完整之前不得行使付款請求權,但在補充權人進行補充之前,是否可以轉讓,在允許發行空白票據的國家是不加限制的,允許自由轉讓。在實踐中承認空白票據的背書轉讓對於調整票據當事人的關係,確認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也是非常必要的,所以,筆者認為空白票據是可以流通和轉讓的,此時取得空白票據的同時也取得空白票據的補充權。

    (二)在所獲授權範圍內行使權利。這就為有補充權的人行使權利設定一個界限,不得濫用補充權,包括不得未被授權進行補記、不得超越授權補記範圍進行補記。目的是使空白票據記載完整後,可以順利及時地向完成前的票據債務人行使請求權。英美票據法規定“必須嚴格按照所授許可權填妥”,《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以及德國的《票據法》也有相類似的文字規定。

    (三)權利行使受惡意抗辯制約。所謂的惡意抗辯是指明知存在抗辯事由,仍惡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所進行的抗辯。持票人惡意取得票據並不一定在持票人和出票人以及轉讓人之間存在通謀行為,當然存在通謀行為肯定是惡意,但作為持票人來講明知或稍加注意即可知道補充記載人沒有補充權或濫用補充權,也就是說此時持票人本身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則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持票人。

    各國法律對喪失票據的救濟方法有三種:①英國票據法規定,失票人得提供擔保,向發票人請求交付新票。②法國商法規定,失票人得提供擔保,請求法院為命令交付之裁判。③德、瑞等國規定,失票人得申請法院公示催告和除權判決。日本、台灣同。一般來講票據喪失後,可以採用公示催告和訴訟的手段進行救濟,中國大陸和台灣地區還規定可以採用掛失止付的救濟手段。但作為空白票據來講,處於效力待定狀態,喪失後是否可以適用這三種救濟手段呢?目前學界爭議較多,統一的認識是空白票據喪失後可以掛失止付但不能訴訟,至於是否可以公示催告則沒有一個統一的認識。這三種手段的可行性分別進行分析。 首先,空白票據喪失後可以掛失止付。掛失止付是失票人為了避免票據權利被他人行使,將票據喪失的事實通知付款人,請求付款人暫時停止支付所失票據記載的款項,付款人在款項未付時暫時滿足失票人請求的失票救濟方法。掛失止付只是一種臨時性的救濟方法。空白票據喪失後,在未經提示付款前,失票人也不清楚票據上

    的記載內容,此時也無法確定票據上記載的金額,但是作為失票人來講,可以在掛失止付通知中,寫清楚喪失的空白票據的號碼、特徵以及喪失的原因等等。付款人接到掛失止付通知後,可以對具有此項特徵的票據拒絕付款,從而使空白票據的權利得以保全。當然,如果不記載付款人,也就是付款人不清楚的情況下,自然無法通知付款人掛失止付。

    其次,空白票據喪失後不得訴訟。訴訟是失票人票據喪失後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債務人向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救濟手段。訴訟也是行使權利的手段,但空白票據是未記載完全的票據,欠缺法定必要記載事項,在記載完全之前是不可以行使票據權利的,所以空白票據喪失後不可以進行民事訴訟。

    最後,來看一下空白票據是否可以進行公示催告。

    所謂的公示催告是喪失票據的人在喪失票據後申請法院宣告票據無效,而使票據權利與票據相分離的一種法律制度或法律程式。有的學者認為,空白票據不可以進行公示催告,理由就是空白票據是欠缺法定必要記載事項的票據,屬無效票據,無效票據是不能公示催告的。但是,空白票據在形式上雖然和無效票據在欠缺法定必要記載事項上是相同的,可性質是不一樣的。無效票據是已完成但欠缺法定必要記載事項的不完全票據,但空白票據是未完成,準備予以補充的不完全票據。也就是說無效票據已確定無效,而空白票據預定在將來有效。所以說這種理由是不可取的。另外,公示催告的目的是保護失票人的票據權利,如果禁止空白票據進行公示催告則對於失票人來講也是不公平的。同時,公示催告能夠保證掛失止付的效果。所以筆者認為空白票據可以進行公示催告。

    空白票據本身是未完成票據,失票後雖然能夠採用公示催告的救濟手段,但由於自身的特點,其進行公示催告也有不同於完全票據的特殊之處。空白票據進行公示催告應具備以下要件:

    中國《票據法》涉及空白票據的條文僅有兩條,而且都是在支票一章中,一是第86條規定“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二是第87條第1款規定“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雖沒有禁止空白票據,但對其規定相當嚴格,目前我國空白票據制度有如下特徵:(1)空白票據只是用於支票,不適用於匯票和本票;(2)空白票據只存在於出票中,其它票據行為中不允許存在;(3)空白的事項只限於支票的金額和收款人名稱。

    (一)目前我國空白票據規則存在的問題

    其一,空白票據僅限於出票階段,而不允許適用於其它階段,不允許空白背書、空白保證、空白承兌等附屬票據行為。在實踐中不僅出票階段,在背書以及承兌等階段都有對空白票據的需要。中國對此的規定過於謹慎。正如有學者所言:承認並允許發行空白票據的票據法,都未對空白票據的轉讓予以限制,因此,空白票據也可以轉讓流通。

    空白票據

    其二,空白票據只限於空白支票,不允許空白匯票和空白本票。雖然在中國,支票的出現比較早,但在實踐中,匯票和本票作為大宗貨物買賣的支付手段,其重要性遠遠勝過於支票。所以,將匯票和本票排除在空白票據之外只是短期做法,承認空白匯票和空白本票是實際需要也是歷史發展的趨勢。 其三,空白票據的補記事項只限於金額和收款人。在實踐中,預留出票日和預留到期日在商事交易中被廣泛採用,因為將出票日和到期日空白,授權持票人於適當時機補全,使得票據的流通性大大增強了。為此世界各國的票據法都沒有做限制,如英國的《票據法》規定“匯票不以無出票日而無效。”

    其四,空白票據持票人濫用補充權時,有關當事人應如何負擔票據責任,以及如何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我國票據法均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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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有實務見解認為,票據法第11條為強行規定,應記載事項若有欠缺,該票據即屬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 項並未承認空白授權票據,同法條第2 項雖就善意執票人得為權利行使及債務人抗辯權限制為規定,亦難據之而謂我國票據法承認空白票據之發行(參見

  7. 空白支票、本票工本費 每張5元 (支票存款戶最近三個月平均餘額達3萬元或併同其他活期性存款達10萬元以上者,各營 業單位得優惠減收或免收,存戶如有存款不足退票註記紀錄,或經常存款不足須以電話通 知始存款者,基於作業成本較高,每張空白支票加收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