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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索權乃法律上為保障持票人票據上之權利及交易上安全,賦予持票人除了第一次的付款請求權之外第二次請求付款之權利。 因此,追索權之行使必須於請求第一次付款請求遭拒後始能為之,執票人應於遭拒後遵期提示及遵期作成拒絕證書以保全自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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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Q:何時能行使追索權? A: 若持票人於到期日經提示不獲付款或者付款人受破產宣告,持票人該怎麼辦?此時即可行使追索權向背書人、發票人或票據上其他債務人請求償還票款或其他費用之票據權利 (票據法第八十五條參照)。

  3. 廠商開了票卻不依約付款,執票可以向背書人行使追索權嗎?. A公司為確保B公司向其購物之貨款債權可如數獲得清償,故要求B公司須按訂貨之貨款金額簽立同面額之本票作為擔保,除載明以A公司為受款人外,並要求B公司之負責人甲須於該本票後背書,始交付 ...

  4. mojlaw.moj.gov.tw › LawContentExShow法務部-行政函釋

    全文內容:查「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係. 此次修訂票據法時新增之條文 (第一二三條) ,旨在加強保障執票人之利. 益,使其便於確保本票債權人之受償,故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逕以聲請法院裁定方法 ...

  5. 所謂行使本票追索權,根據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係指本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本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本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6. 2022年1月4日 ·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對 支票 發票人發票日起算, 一年 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7. 如何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 一、意義:. 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二、聲請時應具備之要件或應注意事項:. (一)、使用司法狀紙:. 撰寫本票裁定聲請狀(可參考書狀範例 http://www.judicial.gov.tw ...

  8. 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