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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創意公用授權條款」可以說是著作權人的一種自由選擇,倒也不必就此認為優於一般之授權利用或轉讓其著作財產權之作法。

  2. 前面路人甲、乙、丙、丁,說都是同一件事,但話術不同,聽者情緒與感覺就有很大差異。大嬸在公園,用自己設備播音樂唱歌跳舞,買設備要花錢,播音樂要電費,則利用到別人著作,付一點錢給創作者,應該是合理

  3. 868 營業場所播音樂、影片或第四台要經過授權嗎?. 買一片VCD、CD或DVD在家欣賞,或在家欣賞有線、無線廣播、電視,不需要任何人同意,因為其中不涉及著作權人在著作權法中之任何權利。. 但以下行為涉及著作權人權利,需要獲得著作權人同意:. 1.公開 ...

  4. 發現他人侵害自己著作權後之處理方法,大致可依以下方式處理: 一、先行採證。 例如,派員購買對方產品,並取得發票;拍攝對方販售侵害物之地點或下載網頁;保留對方販售侵害產品之DM、廣告。 二、準備自己享有著作權之證明。 由於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自創作完成時起,就自動享有著作權,不待做任何著作權登記或申請。 目前著作權法並沒有任何向政府辦理著作權註冊或登記的制度,所以,著作權人要自己證明享有著作權,其方法包括: 1. 提出完成著作的手稿,在上面標示著作人、完成日期,可以取得著作權法第十三條所規定「推定為真正」的效果,將來在訴訟過程中,如果對方不能舉證推翻這項記載,就以這項記載為真正。 2.

  5. ch7943wa@ms12.hinet.net. 一、店家一魚數吃行銷. 路過石門水庫,常常會看到店家打著「一魚八吃」或「活魚三吃」招牌,招睞饕客。. 「活魚三吃」,是一條活魚切割成三部分,以三種方式烹飪,整條魚全下了饕客肚子。. 饕客買單時,只付一條魚及三種烹飪方式 ...

  6. 台灣與日本的著作權法在這議題上,有不同的規範。 日本著作權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允許「私人重製 (private copy)」之合理使用,其原本係考量家庭內非常有限之個人利用,對著作權人利益影響有限,基於有利於文化與資訊散布之原因,不必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 不過這項規定後來因為重製科技日益進步,「私人重製」之合理使用逐漸對著作權人利益產生嚴重侵蝕,為維護這項均衡,一九九二年著作權法修正時,乃於第三十條第二項針對錄音錄影之「私人重製」,增訂補償金條款,要求在錄音或錄影設備及其媒介之價格上,收取一定金額之補償金,交由特別設立之私人錄音及錄影補償金管理機構,使用於有利影音著作權人之活動或尤其分配給相關權利人組織,以利繼續維護合理使用之合理性。 不過,這項補償金制度並不及於書籍之「私人重製」。

  7. 會構成侵害著作權,通常多是直接拿別人著作當作是自己著作,或是拿別人著作稍加修改,冒稱是自己創作。 獨立創作並不難,即使看過他人著作,只要在自己創作時,(1)不要直接拿他人著作來修改,或是(2)不要一邊創作,一邊對照別人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