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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74.08.16.交路字第18118號函. 公 (發)布日:. 074.08.16. 要 旨:. 交岔路口十公尺起算點究應如何計算乙案. 本 文:. 有關交岔路口十公尺起算點,仍應適用本署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警署交.

  3. 第六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並參考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所規劃之土地使用計畫及使用情形,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劃定各類噪音管制區公告實施,並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重新劃定各類噪音管制區時,亦同。 前項各類噪音管制區劃定或重新劃定公告前,應公開展覽一個月徵求意見,公告後,應每二年檢討公告之。 但必要時,得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提前或延後一年檢討。 第七條本法第五條所定噪音管制區分為四類;其劃分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認為管制區內有特別需要安寧之場所,得將該場所之周界外五十公尺範圍內,劃為各該類管制區之特定管制區,其噪音管制標準之最高容許音量降低五分貝。 二以上噪音管制區交界處之音量,不得超過其中任何一區之噪音管制標準。

  4. 為避免權責單位回覆信件無法傳送給您,或信箱因遭人盜用所衍生出不必要爭議,本系統將於您登錄資料並送出申請後寄送一封驗證信函,請逕至您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點選方完成確認作業。. 您的意見或建議俟交付權責單位妥慎處理後,依規定應在期限內 ...

  5. 改善或翻修路基、路肩或路面時,仍須維持行車者,應明顯標示維持行車之車道,並 設置警告標誌。第十四條 市區道路加舖新路面時,管理機關應注意路拱及側溝排水,並通知在道路下埋設管線 單位,配合改善人孔,水閥盒等設施,使其頂面與路面平齊。

  6.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養護手冊. 修正時間:. 108.1.18.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養管字第1080007989號函修正發 布. 立法之總說明、逐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養護手冊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法規附件:. 交通部 ...

  7. 改善計畫,其無法改善者得訂定補助計畫,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據以執行。但補助計畫以改善噪音防制設 施並以一次為限。 軍用塔台所轄軍民合用機場之航空噪音,其軍用航空主管機關應會商民用航空營運或管理機關(構)、直轄市、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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