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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專供三歲以下嬰幼兒使用之食品器具及容器,不得添加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及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四種塑化劑。. 第 5 條. 嬰幼兒奶瓶不得使用含雙酚A(Bisphenol A)之塑膠材質。. 第 ...

  2. 罐頭食品容器之封口,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金屬罐捲封之外觀檢查,應由曾受捲封技術或捲封品管訓練合格之人 員負責執行,檢查間隔不得超過三十分鐘,並詳實記錄備查。二、金屬罐之外觀檢查捲封不得有切罐、斷封、尖銳捲緣、疑似捲封、滑

  3. 玻璃瓶裝之罐頭食品應經保溫試驗(37 ,十天)檢查合格,且在正常貯存狀態下不得有可繁殖之微生物存在。

  4. 第 1 條. 本準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準則適用於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定之食品業者。 食品工廠之建築與設備除應符合本準則之規定外,並應符合食品工廠之設廠標準。 第 3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材料:指原料及包裝材料。 二、原料:指成品可食部分之構成材料,包括主原料、副原料及食品添加物。 三、主原料:指構成成品之主要材料。 四、副原料:指主原料及食品添加物以外構成成品之次要材料。 五、內包裝材料:指與食品直接接觸之瓶、、盒、袋等食品容器,及直接包裹或覆蓋食品之箔、膜、紙、蠟紙等包裝材料。 六、外包裝材料:指未與食品直接接觸之標籤、紙箱、捆包物等包裝材料。

  5. 食品用水之規定:. 一、食用冰塊、飲料、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之原料水,應符合環境主管機關所訂「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規定。. 二、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之溴酸鹽含量應為 0.01 mg/L 以下。. 第 7 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液態飲料,其咖啡因含量之規定:. 一 ...

  6. 罐頭食品容器之封口,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金屬罐捲封之外觀檢查,應由曾受捲封技術或捲封品管訓練合格之人 員負責執行,檢查間隔不得超過三十分鐘,並詳實記錄備查。二、金屬罐之外觀檢查捲封不得有切罐、斷封、尖銳捲緣、疑似捲封、滑

  7. 玻璃瓶裝之罐頭食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觀:玻璃瓶之封蓋,不得有斜蓋或密閉不緊等外觀檢查密封不完全之缺點。 二、內容物:不得有異臭、異味、不良之變色、污染或含有異物。 三、經保溫試驗(37℃,十天)檢查合格,且在正常貯存狀態下不得有可繁殖之微生物存在。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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