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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規定說明了兩件事:一是自己的創作要受著作權保護,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二是眼見耳聞的著作,只要不是古人的創作,不是自己的創作,就是別人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要使用都應取得授權,沒有經過授權就使用,除非能找到合理使用的依據,否則就是侵害著作權,不能免責。 三、授權利用是原則,沒說清楚的就是沒授權. 利用別人的著作,取得授權是原則,合理使用是例外。 關於著作利用的授權,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利用的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要由著作財產權與利用人雙方約定,「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也就是說,沒說清楚的,就是沒授權,這項「權利保留原則」,目的是為了保護著作權人。 利用人到底想怎麼利用著作,一定要跟著作權人說清楚,獲得同意,否則,都會被認為並沒有取得授權。
Line或message的對話內容,很多時候只是意思表示的紀錄,未必是著作。例如,「你說得很對」、「別忘了明天早上九點集合」、「知道了」等等;有時候也會有較長的論述,例如,對於某個事件的觀點或心得,就有可能是著作。
這不是說廢話?豈不是脫離現實太遠?其實,ChatGPT已經告訴你是「聊天、打屁(Chat)」用的,不是要談正經是用的,員工根本不該使用ChatGPT辦正事。 公司要進行專業諮詢、顧問,都會跟諮詢顧問專家簽保密協定,以確保諮詢顧問專家不能洩密。
精確的用語,應該是「著作利用之授權」,相關書面則應以「著作利用授權書」或「著作利用授權契約」為之。.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 ...
若說要比對「原創性」,其實應該是利用「Turnitin」的「相似率」比對,才有辦法讓領域內專家進一步否定其「原創性」。「原創性」,依目前之技術,應該是無從以論文比對系統比對的。
若引用很多來源,可不可在文末以「參考資料」的方式臚列創作過程中曾參考的資料來源?. 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雖規定,合理利用他人著作應明示其出處,但第二項對於註明出處的作法也規定,「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所以,利用他人著作並不一定是 ...
簡單說,就是你做或我做,多少必然都會不一樣,而不會完全一樣,而這差異之間,創作性就在其中。 如果你做或我做,最後的表達必然都一樣,那就不具「原創性」,無法受到著作權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