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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怎樣算是性騷擾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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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9月17日 · 由政壇掀起的「#MeToo」性騷擾風暴持續擴大,不僅民進黨內已累計有數10件案例,包括國民黨成員、中正大學、民運人士王丹都被控訴性騷,近日連藝文界人士、詩人、作家等人也在這波風暴中被點名,性騷擾的行為似乎存在社會上各個階層。

    • 從「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到「強制觸摸」
    • 無法否定人的長相與性騷的關聯
    • 他可以,你就是不行
    • 對於個體權力意識的不自知才是問題

    除了意願是否違反的問題外,行為的不法程度也有區別,由高至低分別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 性交的定義在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根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675號刑事判決,目前司法實務對性交採取的看法是接合說,也就是:「衹須性器或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進入女陰,或使之接合,即屬既遂。又女性外陰部生殖器官,包括陰阜、大陰唇、小陰唇、陰蒂、前庭、陰道口、處女膜外側。」簡言之,在違反意願的情形下,與女性的性器部位有以身體部位接合就是強制性交。 強制猥褻罪與強制觸摸...

    然而,在法律之外呢? 所謂騷擾依前述法律上定義,即雖未到達猥褻、性交的程度,但個人的性和平寧靜狀態遭到干擾與破壞。人的長相與是否性騷擾沒有必然關聯,但卻無法否定關聯性。所謂的性自主即是個人有權決定與何人、於何時何地、如何地發生性關係,故對象是否為主體所「決定」即是性自主概念的核心,反過來說,性侵害之所以是不法、背德之行為,也正是因為其剝奪他人之決定,因為「決定」正是自主個體之表徵。每個人對於任何他人是否作為對象的決定本即可為「恣意的」,因為法律正是承認了每個人作為主體的自由,而在無涉於法秩序之處不予干預,於此範圍亦是公民擁有自由之處。 換句話說,另一個人是否作為我們的(性關係)對象—就像滑tinder—可單以個人偏好來決定,而這沒有對錯,因這是規範不應干涉的個人自由領域。以tinder為例,...

    在賦權女性的趨勢中,出現「有些事情就是他可以,你不行」,這裡所產生的問題是性攻擊是否僅以對象的感受為準?如果今天對象完全不感到被騷擾,是否這樣的行為就是可以被容許的? 舉例來說,職場上男性主管對於下屬女性員工開黃色笑話,但該員工或許不以為意、或許反應遲鈍而無感、或覺得無所謂,這是否就代表主管的行為就是沒有問題的?於此,我們可以參照法律,但也不將理解限於法律。 2006年時高雄發生男子以手指、眼鏡以及吸管性侵三歲女童的案件,而後最高法院做出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結論認為在未成年兒童的情形下,對於未滿7歲之兒童縱為合意發生性行為,亦應論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強制性交罪,理由係幼童並無意思能力而無法表達是否同意性交之意思。 台灣經常有民眾遇上警察濫權臨檢時認為:「只是看一下身分證而已...

    員工代表抽象的女性主體,主管代表抽象的男性主體,具有侵犯性的言詞(黃色笑話)在一個性別平等(所謂性別平等於本文的理解中係指不存在無正當理由差別對待的環境)的理想社會是否應該存在?在一個理想社會中,每個主體具有權利意識,故而受到該等言行對待者會受到侵犯、也感到受侵犯,進而此等言行不應容許,而這是一種規範式的應然命題。對應於現實,員工或許匱缺權利意識而不覺受損,然因主管的言行被價值判斷給否定而仍屬不應容許的錯行。 如此確實如同否定幼童意思能力一般否定了個體的權利意識,然而這並非本文之判斷,而是如實描繪普遍欠缺權利意識的現實,本文反倒是「肯定」這樣的現實存在。 同時,我們也應注意規範標準的存在並非等同於普遍對受害者形象的預設:「如果你被性侵,怎麼沒有反抗?」這樣的預設不僅建立在被性侵就會反抗的不當...

  2. 6 天前 · 擁抱、開黃腔、品頭論足算性騷擾嗎?. 美國人看法大不同. 11月12日,美國民眾發起遊行聲援受性騷擾、侵害的被害人。. (湯森路透). 近幾個月以來,美國娛樂圈、政界的性侵害、騷擾醜聞令各界震驚,並引發全球「反性騷擾」的浪潮,許多人響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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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其他人也問了

  4. 2024年9月18日 · 3月8日《性騷擾防治法》全面施行後,有幾項重要變革,除原本一般性騷擾事件類型外,新增權勢性騷擾;另延長申訴期限、簡化申訴程序;嚴懲權勢性騷擾等,加強保障被害人權益。

  5. 2024年9月19日 · 若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性騷擾是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若以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等有關權益的條件,是「交換式性騷擾」。

  6. 2024年9月12日 · 現年86歲的總統府資政顏志發,遭一名曾在「小英之友」任職8年的女黨工控訴,指他不僅用言語騷擾,更曾在電梯內觸碰自己的大腿、屁股。對此,顏志發也發出聲明,強調性騷擾是子虛烏有的事,目前已提出刑事訴訟,盼還原真相。 【第11案】

  7. 2024年9月16日 · 註: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