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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由於多數國家採取的方式為: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即概括地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之權利與義務,故理論上,要拋棄繼承的前提是先取得繼承人資格,並於繼承開始後,自願地拋棄其取得之繼承權。

  3. 繼承 (英語: inheritance ),在所有權人死亡後,將其 財產 、 債務 、 爵位 、 世襲 官職等轉移給一個或多個 繼承人 [1] 。 移轉的程式及資格承受之人,通常遵循 法律 和 習俗 而定。 所有的人類文化都有繼承規則,繼承死者的遺產是 普世文化通則 之一;而在當代,法定繼承、 遺囑 繼承是常見的繼承方式。 是被繼承人死後,由其 配偶 或一定 親屬 ,當然地、包括地繼承被繼承人之非一身專屬權之 財產 上權利以及義務。 繼承人 之資格和繼承的標的依時空環境的不同而有所演變,原則上現代國家均以「配偶和一定親屬包括地繼承被繼承人之財產」為原則。 被繼承之物,則稱 遺產 。 財產是最為常見的被繼承之物,可分為兩種,即 地產 及個人財產。 [2] 近代各國對繼承遺產均有詳細法律規定。

  4. 日本民法繼承編中,除了單純承認(第920條)或放棄(第938條)繼承(日語: 相続 )遺產外,亦可向家事法院(日語: 家庭裁判所 )提出限定承認(第924條)申述,在遺贈與債務清算後尚有盈餘的限度內繼承遺產(第922條)。

  5. 繼承:被繼承人死亡後,法律規定的繼承人會自動繼承其財產及債務,不需要任何意思表示。 當然,繼承人也可以出於其意思選擇拋棄繼承權。 無因管理 :在無法定 義務 的前提下,若自發替他人管理事務者,稱作「無因管理」。

  6. 繼承人. 繼承人 指的是當 被繼承人 死亡 時,擁有 繼承權 之人,概括地承繼原先被繼承人一身之權利義務及法律關係上之地位例如:占有,但專屬於被繼承人本人者不在此限。. 但是一般所使用繼承人一詞的意義也可能非指 法律 上之繼承人,而屬事實上承接 ...

  7. 由於榮民配偶可領半俸,加上在臺灣無配偶及子女的榮民在臺灣無法定繼承人,使得榮民身分及遺產繼承事件的爭議頻傳,例如;女子與老榮民於生前假結婚,以領取遺產和遺眷半俸;來自大陸地區的不實繼承人;遺囑不具效力等 [4],也有榮民遺產遭葬儀社、退輔

  8. 若一個人已是永久居民至少兩年,並已在新加坡就業或已和新加坡公民結婚,則可申請註冊為新加坡公民。 男性永久居民也可申請,若他圓滿完成全職國民服役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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