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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執行前二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前項得施 以勸導之規定。 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 正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

  2. 交通部75.06.17.交路字第12435號函. 公 (發)布日:. 075.06.17. 要 旨:. 汽車駕駛違規人未帶或拒不出示駕行照並拒絕說明姓名地址時. ,應如何處置?. 本 文:. 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汽車駕駛人未帶駕行照或不出示駕、. 行照並拒絕說明姓名 ...

  3. 第二條. 道路交通之管理、處罰,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違警罰. 法及其他法律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 ...

  4. 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 正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 簽名

  5.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吊 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 考領。

  6. 交通部87.03.10.交路八十七字第016373號函. 公 (發)布日:. 087.03.10. 要 旨:. 關於汽車所有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罰鍰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後又不. 繳送,經規定逕行註銷其牌照者,有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 條「非滿六個月不得再行請領」之限制疑義乙 ...

  7. 主旨:公告本局各區監理所、站、分站自 101年 7月16日起將辦理「酒後. 駕車違規班」。. 依據: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 1項、第35條第 1項、第 2項. 及第92條第 3項暨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 5條及第11條規定. 。.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0條第 2項。. 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