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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議題及值得各界作為借鏡的重點包括如下: 一、「向左走,向右走」是不是著作? 這一部分應無疑義。 第一、二審法院均認定,原告「向左走,向右走」一書文字所描述之情節配合原告所繪特殊筆觸之插畫,實具有相當之原創性,而該繪本是以語文配合插畫,觀之著作權法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 二、被告有無侵害原告著作之行為: (一)有無侵害「改作權」: 1.關於著作權侵害之認定標準,第一、二審法院特別敘明,「著作權之侵害或抄襲(例:公開口述、公開演出、改作等方法)之認定標準通常可由兩個要件所構成,即 (一)有無實質相似性, (二)有無接觸被重製或改作之著作,而主張著作權被侵害之人,應負舉證責任。
1077 甲捷運公司未經授權使用乙網站上聯營公車路線圖,並刪除乙網站之著作權標示,甲捷運公司主張是為了服務市民,並非為了營利,屬於合理使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甲捷運公司之說法是否妥適?
作者:章忠信. 2011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關於合理使用的四個判斷基準到底要如何適用?. 營利行為是否就一定不是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關於合理使用的四個判斷基準,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好在,捷運已經推出靜音車箱,禁止在特定車箱中使用大哥大,或許可以還給乘客一些安靜。 從小父母就告訴我,作人作事要光明磊落,才能夠大聲講話。
2015年9月11日 · Alice. 2015-09-11 16:38:36. 140.124.249.24. 章老師 您好: 想就老師著作權法逐條釋義第58條第1項3款部分想跟老師討論。. 老師似認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適用客體不包含建築著作,所以將建築物縮小後,成為小人國樂園之戶外展示,仍在 ...
從文化傳播與推廣的角度上說,文建會等機關大力推動台灣美術家進駐捷運站系列,與民眾作更貼近的接觸是值得肯定的,不過在法律上與畫作的處理上,必須有更精確與細緻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