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口香糖及泡泡糖可使用之基劑如附表,應由符合該表中所列各項規定之物質一種或多種組成,其各成分之使用量不得超過加工所必需者。. 除附表中所列物質外,亦可含依 ...

  2. 法規名稱:. 食品原料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劑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

  3.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之污染物質,係指食品於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中產生或污染者,或因環境之污染,非有意添加而存在於食品者,但不包括蟲體碎片、毛髮或其他外來異物。 本標準所稱之毒素,包括真菌毒素、海洋生物毒素及植物天然毒素。 本標準之訂定範圍,不包括農藥、動物用藥及加工助劑之殘留,亦不包括食品中之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物、多氯聯苯及戴奧辛之限量及食品中微生物之衛生標準所規範之微生物及其毒素。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食品中之重金屬限量,應符合附表一之規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食品中之真菌毒素限量,應符合附表二之規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食品中所含其他污染物質及毒素之限量,應符合附表三之規定。 第 6 條.

  4.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二、特殊營養食品:指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供特殊營養需求者使用之配方食品。 三、食品添加物:指為食品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強化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的,加入、接觸於食品之單方或複方物質。

  5. 口香糖 及泡泡糖基劑之重金屬限量: 一、砷:3 ppm 以下(以 As 計)。二、鉛:3 ppm 以下。三、重金屬:0.004%以下(以 Pb 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6.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各類食品添加物之品名、使用範圍及限量,應符合附表一之規定,非表列之食品品項,不得使用各該食品添加物。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食品添加物之規格,應符合如附表二之規定。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7. 食品用水之規定:. 一、食用冰塊、飲料、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之原料水,應符合環境主管機關所訂「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規定。. 二、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之溴酸鹽含量應為 0.01 mg/L 以下。. 第 7 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液態飲料,其咖啡因含量之規定:. 一 ...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