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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09年2月23日 · 一、取回的原因: 提存法第 10 條第 3 項後段、第 17 條第 1 項各款、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 二、管轄的法院: 即原受理提存事件的法院。 三、取回的程序: 1. 聲請人應先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取回提存物請求書一式 2 份;如需委任代理人辦理者,亦可向該處購買制式之委任狀,依 式逐項填明,並 ...

  2. 2010年3月10日 · 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第 1 條)。 例如原告住在臺南市,被告住在南投市,依法原應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起訴,惟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因九二一大地震不能行使職權,而被告暫居於高雄時,即可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起訴。

  3. 2009年6月7日 · 裁判字號: 87 年 台上 字第 154 號 裁判要旨: 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本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四八一號判例著有明文。

  4. 2012年11月27日 ·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不當得利係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為其成立要件

  5. 2009年12月20日 · 而刑事被告依法不負自證無罪之義務,若別無足以證明被告自始意圖不法所有之積極證據,縱使其就所負債務惡意違約不為履行,仍僅為民事上之糾紛,要難以單純債務不履行之狀態,認定被告自始具有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而轉令其提出有利於己之反證。. ☆ ...

  6. 按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又此表示,除以遺囑為之者外,為不要式行為,亦無須對於特定人為表示,最高法院雖著有民事72年台上字第4710號判裁要旨可資參照。

  7. 2012年10月14日 · 所稱事實同一者,指刑罰權所以發生之原因事實,係屬同一者而言因之同一犯罪事實,僅行為之程度不同或實施該行為之過程先後有別,諸如犯罪之完成於通常情形下,須經過各種不同階段,而各階段之犯罪行為,又均為法律規定應予評價處罰者,即令法律上之規範評價輕重容有不同,於訴訟法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