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2014年12月11日 · 法令規定申訴人為勞工身分,並於勞工局派員實施檢查發現事業單位有違反法令規定,始能獲得勞工局的通知,或許是因為勞動檢查係屬干涉行政,於勞檢實施過程,勢將要求事業單位立即放下手邊例行工作,並增加其額外負擔以配合檢查。 且經常非實施一次即可完成檢查。 因此,完成一件申訴檢查,即便最後檢查結果並無違法,亦或多或少減損申訴事業單位的營運效率。 所以,是否實施檢查,非由申訴人一紙申訴書決定,必須由行政機關判斷申訴人身分,以及申訴內容是否有憑有據。 是故,本專欄之前不斷強調必須盡量提供具體的違法事證,否則如申訴人並非勞工,又無具體事證,行政機關顧及事業單位應有權益,貿然實施檢查恐生「民怨」,得不發動檢查。

  2. 但不少勞工不清楚要如何檢舉、或是擔心檢舉後會秋後算帳,針對這些問題,勞動視野工作室自16期開始將推出系列問答,解決您的疑惑,讓您更明白如何捍衛自身權益。. 另外提醒您,本工作室已陸續於工人勞動權益解析專欄刊登「我的勞動權益總體檢表 ...

  3. 2015年4月15日 · 勞動條件陪檢人制度制度法源臺北市勞動局按勞動檢查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勞動檢查員實施勞動檢查認有必要時得報請所屬勞動檢查機構核准後邀請相關主管機關學術機構相關團體或專家醫師陪同前往鑑定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創立勞動條件檢查「陪同鑑定制度」,並訂定「台北市勞動條件檢查陪同鑑定作業要點」,為具體執行之依據。 Q25:最近新聞上很火熱的北市勞動局「勞動條件陪檢人制度」 (臺北市勞動條件檢查陪同鑑定作業要點),內容是什麼呢? 只有北市適用嗎? 答:以往,按勞檢法第23條之陪鑑規定,勞檢機構通常在安全衛生檢查時採用,今臺北市勞動局的勞動條件陪檢人制度之設立,應是全國創舉,前無古人,目前亦後無來者。

  4. 2014年10月14日 · 以勞動條件檢查而言,檢查內容以雇主有無遵守勞基法為主,但實務上有勞工向勞工局或勞動檢查處申訴公司未投保勞保、提繳勞退或投保健保,惟勞保、勞退(新制)及健保的各該主管機關為勞保局及健保局. 雖然勞工局或勞檢處也可以幫忙函轉,只是機關間公文往返,將拖延稽查時間。 且實務上,檢查員可能將有關勞基法之申訴事項檢查完畢後,於回復申訴人檢查結果時,才一併將其他申訴事項移往例如勞保局或健保局另案調查。 故建議勞工針對不同機關管轄事項,分開申請檢查或稽查。 例:小瑩在第一大飯店的廚房當助理,工作一個月後發現雇主沒有幫她保勞保和健保,也沒有提撥勞退,加班時由雇主用line直接通知而且沒有加班費(不來加班則再扣薪),加上廚房設備老舊致小瑩多次燙傷。 小瑩想申訴,應該找什麼單位申請最恰當呢? .

  5. 2015年8月17日 · 2.主張解僱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已為我國法院普遍採用,而在雇主以虧損為由解僱勞工時亦有法院認為應同適用此一原則,具體來說,雇主須舉證證明是有減少勞動力需求(如公司另有再陸續增聘、約聘人員,或有繼續應徵人才 ...

  6. 2015年1月14日 · (一)首先,勞動檢查法第13條規定:「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左列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一、第26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 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 三、職業災害檢查。 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但例外的情形則如,即檢查員雖未事先通知雇主,逕至事業單位登記地或工作場址實施檢查,惟現場未有營業事實,或是申訴人事業單位派駐提供勞務之案場已撤,而該事業單位卻登記在轄區外、或事業單位負責人及人事主管不在現場,經聯絡未果,或一時因故不能或其強勢表態不願提供資料等情,致有再次檢查之需要,致雇主於第二次檢查前有時間準備資料的情形。 第二、同一案於第二次勞檢前,雖然亦不會通知第二次勞檢時間,但雇主確實即有時間準備資料應對:

  7. 詢問之問題 "1.在公司堅持己見下,我應該藉由何種協商管道跟公司溝通比較好? 2.我要怎麼主張對我比較有利? 3.若離職證明有註記的話,我應該要怎麼做? 4.公司沒有工會,我沒有單獨與公司律師協商的信心,請問我有什麼管道可以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