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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1年8月30日 · 資遣和解僱差在哪,哪個該付資遣費?. 資遣預告期又該怎麼算?. 停止勞動契約,區分為《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解僱,以及《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資遣。.

    • 試用期不必寫進勞動契約?許多人以為試用期是一個約定俗成的協議,只要口頭上約定試用期就算成立。但在法律專業的嚴格認定中,試用期的相關規範都要白紙黑字的寫進勞動契約中,包括試用期為期多久、考核辦法為何,以及是否與一般正式員工有不同之處,好比試用期前後的薪水是否有落差等,若沒有合約為證,碰上爭議時,公司就很難證明試用期間的確存在。
    • 試用期不用理由就可以開除人?試用期絕不是讓主管可以隨意解雇員工的免死金牌,頂多是「較為寬鬆」的一段彈性時期。也就是說在這段試用期裡,法院對於你提出的「解雇理由」會比一般情形來得寬容,但是身為主管仍應提出明確的證據,來佐證你認為該員工不適任的原因。
    • 試用期不用付勞健保、加班費?關於試用期,企業間流傳許多以訛傳訛的錯誤觀念,像是試用期可以不用付勞健保、不用付加班費,甚至連員工上班第一個月可以不支薪的荒唐說法都出現過,這些觀念絕對是錯的。
    • 試用期多長都可以?試用期的長度並不是由企業單方面決定、想多長就多長的,依照目前法院判決的結果來看,試用期的約定期間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宜,就算你在勞動契約中明文寫定,凡是超過三個月的部分,效力就會受到挑戰。
  3. 2021年2月23日 · 員工老是犯錯,雇主能以「無法勝任工作」為由,直接開除員工嗎?需不需要給付資遣費?看看勞基法怎麼說。

    • 預告期、資遣費及謀職假不能少。《勞基法》第 11 條,有資遣費,一般又稱為「經濟性解僱」,主要是指雇主因應經營情況,依第 11 條與勞工解除勞動契約,不可歸責於勞工,所以雇主必須依法給予預告期間、資遣費及謀職假等。
    • 「不能勝任」的定義。第 11 條第 5 款的不能勝任,包含 客觀的能力不足,與主觀的能為而不為。因為若是勞工能力能夠勝任,但是卻不願意做,也是無法達成雇主預期的經濟目的,因此都包含在這一款內。
    • 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司法實務上,使用第 11 條第 5 款解僱員工,必須謹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亦即若勞工有上述情形,無法達到雇主的經營目的,也不能直接任意解僱,若有其他迴避解僱的方法,舉凡約談、輔導、教育訓練、改善計畫、懲處或調職等,所有手段用盡均無法改善後,才能依法解除勞動契約。
    • 須有考核標準,而非雇主主觀認定。因為雇主的經濟目的,只有雇主能明確掌握,所以是否適任,取決於雇主端,但不是取決於雇主的任性。雇主應依該職位欲達成的經濟成果,而有一定的考核標準,未達標準也必須經過上述迴避解僱的作為,最後才能解僱。
  4. 2022年12月27日 · 試用期有計算年資嗎? 是的。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5 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5. 2021年10月8日 · 假設月薪 24,000 元,任職一個月被資遣 (是否轉換新制直接選否,全部適用新制),資遣費 1,000 元。 若是只有幾天,就再依比例計算。 七、試用可以延長嗎?

  6. 2021年10月8日 · 假設月薪 24,000 元,任職一個月被資遣 (是否轉換新制直接選否,全部適用新制),資遣費 1,000 元。 若是只有幾天,就再依比例計算。 七、試用可以延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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