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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計算方法. 參見. 註釋. 遣散費. 臺灣正體. 工具. 資遣費 (中國大陸、香港、澳門稱為 遣散費 ),是 僱員 在被 裁員 或 公司 結業時將會收到的補償金。 相關規定 [ 編輯] 香港 [ 編輯] 根據《 僱傭條例 》(第57章),凡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而遭僱主裁員 [1] [2] [3] 或停工 [4] [5] ,僱主即須儘快向僱員支付遣散費。 如僱主未有發放,僱員可以書面通知書形式向僱主申索遺散費,僱主須於被通知後兩個月內向僱員支付遣散費。 遺散費根據工資 [6] 換算。 長期服務金 [ 編輯]

  2.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計算方法統一如下: 月薪僱員 ( 最後月薪或最後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x 2 / 3 ) [9] x 服務年資 [10]

  3. 計算給付標準(即計算勞工可拿到的退休金)時,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是依當時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4. 依勞基法規定資遣費依年資計算每滿一年發給0.5個月之平均工資,最多發給6個月,通行費收費員自民國97年(2008)始納入勞動基準法,本次精簡依勞基法最多只能發給3個月資遣費,惟為平衡與人事費收費員所支領金額一致,透過三次勞資協商決議,除可領取資遣

  5. 工會起初要求「2+2」的資遣條件。所謂的「2+2」,是以員工所有工作年資乘以二再加上2個月的提前預告工資,當作資遣費給付基數;在工會內部,基數底線隨著抗爭進行而逐步調降。 抗爭行動 [編輯]

  6. 依勞基法規定資遣費依年資計算每滿一年發給0.5個月之平均工資,最多發給6個月,通行費收費員自民國97年(2008)始納入勞動基準法,本次精簡依勞基法最多只能發給3個月資遣費,惟為平衡與人事費收費員所支領金額一致,透過三次勞資協商決議,除可 ...

  7. 「解僱」: 由僱主按比例,支付代通知金予僱員,以補償僱員失去此工作 收入的損失,又稱為「資遣」。 單合約僱員因為未能完成指定的完整合約期,所以無權追討約滿 花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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