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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試用期不必寫進勞動契約?許多人以為試用期是一個約定俗成的協議,只要口頭上約定試用期就算成立。但在法律專業的嚴格認定中,試用期的相關規範都要白紙黑字的寫進勞動契約中,包括試用期為期多久、考核辦法為何,以及是否與一般正式員工有不同之處,好比試用期前後的薪水是否有落差等,若沒有合約為證,碰上爭議時,公司就很難證明試用期間的確存在。
    • 試用期不用理由就可以開除人?試用期絕不是讓主管可以隨意解雇員工的免死金牌,頂多是「較為寬鬆」的一段彈性時期。也就是說在這段試用期裡,法院對於你提出的「解雇理由」會比一般情形來得寬容,但是身為主管仍應提出明確的證據,來佐證你認為該員工不適任的原因。
    • 試用期不用付勞健保、加班費?關於試用期,企業間流傳許多以訛傳訛的錯誤觀念,像是試用期可以不用付勞健保、不用付加班費,甚至連員工上班第一個月可以不支薪的荒唐說法都出現過,這些觀念絕對是錯的。
    • 試用期多長都可以?試用期的長度並不是由企業單方面決定、想多長就多長的,依照目前法院判決的結果來看,試用期的約定期間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宜,就算你在勞動契約中明文寫定,凡是超過三個月的部分,效力就會受到挑戰。
    • 解僱:因勞工因素必須終止合約,不必付資遣費
    • 資遣:終止合約不可歸責勞雇雙方,須付資遣費
    • 在職場資遣與解僱,資方需要給出合理的原因與證據

    台灣《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解僱,指的是因為勞工的因素,導致雇主必須中止勞動合約,也因為是勞工的因素造成,所以雇主不用付資遣費。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者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行之宣告確定,而未喻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定,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露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祕密,至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台灣的《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當中的1、2、4、5、6,雇主必須在 30天內執行(解僱),也就是 30 天後雇主就不可以再追訴。

    台灣《勞動基準法》第11 條的資遣,指的是不可歸責雇主或勞工雙方,導致無法再繼續勞動合約,因為不是勞工的因素造成的,此時雇主依此終止勞動合約時,必須給付資遣費。 一、歇業或轉讓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無論是「解僱」或「資遣」,都是需要清楚個人被離職的原因是否合理。 對於終止僱傭關係, 加拿大對於 Dismissal with Cause(因故解僱), 資方必須提出證明(Onus of Proof),證明員工真的在職場有犯錯,這樣的證明過程(procedural fairness),就是要確保員工的權益。 很多人離職後,會感到不被重視的感覺。這樣的被解僱或被資遣的感受,很容易讓人感到「職場倦怠」,如果沒有好好調適,很容易因為職場被終止勞動契約,出現了離職所造成的後遺症,諸如自律神經失調、胃痛、頭痛、失眠、焦慮、沮喪、憂鬱、躁鬱。有的人甚至會感到職場鬥志喪失,影響職場目標實現。 其實,如果你在職場遇到被資遣或者被解僱,都要知道你仍然要知道爭取你的權益,避免落入「不當解僱的霸凌」。陳冠仁律師表...

  2. 2022年12月27日 · 試用期有計算年資嗎? 是的。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5 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3. 2021年10月8日 · 假設月薪 24,000 元,任職一個月被資遣 (是否轉換新制直接選否,全部適用新制),資遣費 1,000 元。 若是只有幾天,就再依比例計算。 七、試用可以延長嗎?

  4. 2021年2月23日 · 員工老是犯錯,雇主能以「無法勝任工作」為由,直接開除員工嗎?需不需要給付資遣費?看看勞基法怎麼說。

  5. 2021年10月8日 · 這部分,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見解有些不一致。 (一) 行政主管機關見解. 勞動部認為若符合勞基法第 11 條規定,要給資遣費。 勞動部一貫的主張,都是認為試用期與一般勞動契約並無差異,所以若是雇主要結束試用,終止契約,仍該回到勞基法,如果是屬於勞基法第 11 條資遣相關規定,例如第 11 條第 5 款不能勝任工作,就有資遣費,當然,如果是用 12 條解僱的,就沒有資遣費。 可參上述函釋說明:「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勞基法契約終止的各狀況,可以參考我 這一篇文章 。 (二) 司法機關判決. 多數法院見解認為不用。

  6. 2023年3月3日 · 以《勞基法》第 16 條第一項規定,雇主資遣勞工應提前告知,也就是要有「資遣預告期」,預告期計算如下: 一、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 10 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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