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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5月3日 · 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所稱其他身體隱私處」,應依一般社會通念判斷之而衡情除配偶情侶外一般人均不願他人無故碰觸自己之大腿是大腿自屬身體之隱私處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2347號 )。

  2. 2007年1月20日 · 2014: 台北刑事律師--政理法律事務所~『性騷擾防治法所規定「性騷擾」之構成要件』 2012: 消費者保護法~『醫療行為應排除在消保法適用之範圍』 2012: 刑事訴訟法~『再審之聲請』 2007: 行政訴訟補充理由狀範例 2007: 律師函~『請求返還建物、損害賠償

  3. 2014年3月4日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誣告行為對於被誣告人之名譽、信用,亦大都有所妨礙, 故誣告罪之內容,已將妨害名譽及信用之犯罪吸收在內(最高法院26年滬上字第2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行為人故意虛構事實,向司法機關為犯罪之訴追,致他人名譽、信用受有損害者,係利用司法機關有追訴犯罪之職權,以侵害他人權利,自屬侵權行為(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502號判決參照)。

  4. 2014年5月2日 · 台北刑事律師--政理法律事務所~『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所謂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按刑法第221 條第1 項之強制性交罪係以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為其構成要件。. 至所稱違反其意願之 ...

  5. 2014年2月21日 · 電話:(02)8369-5898. 被 告: . 住址: . 為被告涉犯傷害罪,爰依法提呈告訴狀事:. 緣民國(下同) 年 月 日下午四點半左右,正當告訴人騎乘機車,欲離開公司前往拜訪客戶時,在臺北市 路交流道旁機車道,竟遭五個不知名人士,於半路強將告訴人攔下 ...

  6. 首先, 非常感謝李律師一路以來的陪伴!! 我心中的感激是永遠不會忘記的!! 因為是律師您改變了我的一生!!! 我相信律師不是第一次碰到像我這樣的重大刑案, 不過我是第一次碰到!! 每次開庭律師總是比我先到, 訴狀總是詳細到我都沒辦法全部看完!! 不過這就是律師您的細心!!

  7. 2010年4月18日 · 台北刑事律師--政理法律事務所~『強盜罪--「強暴」、「脅迫」之解釋』. 按強盜罪所施用之強暴、脅迫手段,祇須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抗拒,使其喪失意思自由為已足,縱令被害人實際無抗拒行為,仍於強盜罪之成立,不生影響;強盜罪之強暴、脅迫,祇須抑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