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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圖例如下:. 本標誌設於重要路段交岔口前端顯明之處,或高(快)速公路交流道任二匝道交岔口三角頂端或附近適當地點。. 「指22」、「指22.2」、「指22.4」、「指22.5」用以指示行車方向,「指22.1」及「指22.3」用以預告行車方向,視需要分別於「指22」及「指 ...

  2. 自行車穿越道線,用以指示自行車於交岔路口或路段中穿越道路行駛範圍;其線型為白色實線,線寬為十公分,二條白色實線間隔至少一點二公尺。

  3.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3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完整條文 檔案) 「慢」字,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面路況變遷,應減速慢行。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依左列情況視需要設置之: 一、接近有柵門鐵路平交道一 公尺至八 公尺處。 二、接近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五 公尺處。 三、接近路寬變更線五 公尺處。 四、接近狹橋、隧道五 公尺處。 五、臨海險路、崎嶇山路之起點及其每隔五公里處。 六、其他認為必須標寫之地點。 本標字圖例如左:

  4.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 ...

  5. 機械、設備或器具因本體太小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不能標示者,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包裝者,於最小單位包裝標示。 二、無包裝或其包裝不適宜標示者,以繫掛方式標示。

  6.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 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第 ...

  7.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 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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