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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凸形豎曲線坡度差超過百分之五,豎曲線長度不足七 公尺路段,行車分向線總長應等於豎曲線長度兩端各加二 公尺。 設置圖例如左: (二)平曲線半徑短於一二 公尺之路段,行車分向線總長應等於曲線長度兩端各加二 公尺。

  2. 一、線條 以實線或虛線標繪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則上區分如下: (一)白虛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同向車道或作為行車安全距離辨識線;設於路口者,用以引導車輛行進,或作為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界線,用以區隔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進範圍。 (二)黃虛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 (三)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車道或指示路面範圍;設於路口者,作為停止線;設於路側者,作為車輛停放線;設於同向分隔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同向車流。 (四)黃實線 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對向車流。 (五)紅實線 設於路側,用以禁止臨時停車。 (六)雙白虛線 設於路口者,作為未劃設行人穿越道時讓路線之停止線;設於路段中者,作為行車方向隨時間而改變之調撥車道線。

  3. 一、獨用電話:一具話機連接一對線路,接入市內電話交換機門號一號, 並由一戶單獨使用者。二、合用電話:已裝之獨用電話,兼供他人共同使用者。三、同線電話:在已裝之獨用電話同一線路上加裝話機,供另一他人使用 者。

  4. 機慢車停等區型為白色長方形,橫向(前後)寬二十公分,縱向(二側)寬十或十五公分,縱深長度為二點五公尺至六公尺,並視需要於機慢車停等區內繪設機車及慢車圖案或白色標字,停等區內繪設縮小型指向

  5.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管箱設備:指收容建築物電信纜之設備,如電信引進管、垂直幹管、管道間、架、水平配管、地板管槽、地板槽、總配箱(架)、光終端配架、集中總箱、主配箱(室)、支配箱、拖箱、宅內配箱及出線匣等 ...

  6. 各電信機構應在市內電話營業區域內,依用戶密度並參酌電纜分佈情形與 當地地形,劃定基本區。. 基本區以外之地區為界外區。. 第 11 條. 各電信機構市內電話營業區域及基本區,由當地電信機構擬訂報請電信管 理局核定。. 前項市內電話營業區域及基本區 ...

  7. 裝設方法符合本規則規定之已設電信線或線路,因後設線路之有關單位申請而必須遷移、更換電桿或遷移設備時,其所需之費用由後設者全部負擔。. 第 9 條. 電信線與線路之設置單位,對於線路之裝設或遷移,雙方協商後未有共識時,應報請相關主管機關會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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