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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壹、總則. 一、本規範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訂定之。 二、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除另訂有變更用途之使用區審議規範或處. 理原則者,從其規定外,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 二之一、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各級都市計. 畫委員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一)變更範圍內現有聚落建築密集者。 (二)因計畫書圖不符、發照錯誤、地形修測、計畫圖重製或基地畸. 零狹小,配合都市整體發展而變更者。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興辦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照. 顧服務、寺廟宗教、公用設施或公益設施等事業需要而變更者. 。 (四)各級政府整體開發而變更者。

  2. 本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文件,得依個案實際情況要求檢附。 申請變更編定標的位於山坡地範圍,且屬應依本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提送專案小組審查之變更編定案件,其應檢附之文件,至少應包括不得規劃作建築使用之評估或說明資料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文件。 第 3 點本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所定變更前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附錄一之一;所定有關機關如附錄一之二;所定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附錄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申請人所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應依本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並就事業計畫之可行性、必要性(或總量管制)、土地區位或面積規模等予以審查。

  3. 一、社會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等 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許可。. 發起人戶籍或工作地(以團體為發起人者,其代表之戶籍或工作地) 分布於七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者,得向內政部申請籌組 ...

  4. 主筋與主筋之淨間距應大於以下之最小者:(1) 25 mm,(2) 主筋標稱直徑之1.5 倍,(3) 粗骨材最大粒徑之1.25倍。. 鋼骨鋼筋混凝土連續構架中,柱之主筋或梁之端部主筋若未連續通過梁柱接頭或未依規定適當錨定時,應視其為構材之補助筋,且不計其對構材強度之貢獻 ...

  5. 五 (刪除) 六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人申請許可使用 ,依附件一表內所列。. 有鄉 (鎮、市、區) 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單 位) 者,應由該機關 (單位) 受理;無鄉 (鎮、市、區) 級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 (單位) 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級目的 ...

  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1100801841號 令.

  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5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1080815785號函. 法規體系: 營建. 圖表附件: 附件 參考格式資料.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壹、訂定目的及實施年期 一、訂定目的 臺灣地區近年來由於社會經濟活動快速發展而邁向現代化國家,一般 建築工程及交通經建等重大公共工程日益增加,其施工產出剩餘土石 方數量相當龐大,為維護環境衛生與公共安全,確有必要妥善處理, 爰參照各界意見檢討制定本方案。 二、實施年期 本方案為持續推動延長至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法立法完成止。